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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重磅发文 剑指金融消费者保护!重拳整治暴力催收 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金融信息 _ 东方财富网

核心摘要:中国人民银行12月27日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办法》共七章,六十九条。首先对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在金融机构行为规范方面,一是从金融机构消保顶层设计、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全流程管控等体制机制建设方面进行规范;二是结合金融消费者八项权利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提出要求,新增和完善了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营销宣传等相关内容。此外,还对消费者金融信息保

中国人民银行12月27日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

《办法》共七章,六十九条。首先对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在金融机构行为规范方面,一是从金融机构消保顶层设计、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全流程管控等体制机制建设方面进行规范;二是结合金融消费者八项权利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提出要求,新增和完善了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营销宣传等相关内容。此外,还对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金融消费争议解决等问题进行了细化。

境内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征信机构、特许货币兑换经营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防范风险,发挥“减震器”和“舒压阀”的基础性作用

当前,我国金融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经济金融形势变化较快、风险点较多,结合新形势、新问题及时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正是坚持了问题导向的方法论。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金融领域产品和服务创新多、复杂性强,而我国金融消费者整体金融知识素养仍有待提升、抗金融风险能力较差,因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易被侵害从而遭受重大损失。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提升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专门文件的法律位阶,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能更好地为金融消费者的各项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上述负责人表示,要继续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发挥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金融领域“减震器”和“舒压阀”的基础性作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风险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完善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着力防范重点领域风险,以阻隔金融风险传导、维护金融稳定。

出台该《办法》也是打击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合理提升违法违规成本的迫切需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制定工作结合当前金融市场上存在的新出现的、多发的、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较大的行为类型,找准切入点和发力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罚则,对金融市场乱象重拳出击,对直接影响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秩序的源头性问题狠下力气、有效规制。

细化金融机构消保顶层设计,新增营销宣传要求

《办法》对金融机构行为规范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从金融机构消保顶层设计、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全流程管控等体制机制建设方面进行规范;二是结合金融消费者八项权利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提出要求,新增和完善了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营销宣传等相关内容。

《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应当制定本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工作措施。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职部门或者指定牵头部门,明确部门及人员职责,确保其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中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内控制度,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机制。

此次办法细化了营销宣传方面的要求,在产品销售过程中,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性评估其对金融消费者的适合度,合理划分金融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以及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等级,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或排除、限制金融消费者接受同业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不得非法挪用、占用金融消费者资金及其他金融资产。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暴力催收等问题引发关注,本次办法细化了这一方面的要求。规定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催收债务,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追讨债务的,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禁止受托人使用前款中的追讨方式,并对受托人的催收行为进行监督。

对消费者金融信息“全生命周期保护”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用户信息收集和隐私保护等问题越来越引发关注。针对这一问题,《办法》专门设置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章节,从消费者金融信息的全生命周期保护角度,对信息收集、披露和告知、使用、管理、存储与保密、删除与更正、跨境传输、外包服务管理等进行了全链条优化,进一步强化了信息知情权和信息自主选择权。

《办法》所称消费者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合法渠道获取、加工和存储的消费者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与特定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服务相关的信息。

金融机构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金融消费者明示同意。金融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将金融消费者同意其将金融信息用于对外提供作为与金融消费者建立业务关系的先决条件,但该业务关系的性质决定需要预先同意的除外。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以分级授权为核心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使用管理制度,根据消费者金融信息的重要性、敏感度及业务开展需要,在不影响其履行反洗钱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本机构员工调取信息的范围、权限。应当严格落实信息使用授权审批程序。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信息使用授权审批程序,采取有效技术措施,确保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和电子数据管理规定,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妥善保管和存储所收集的消费者金融信息,防止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篡改。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金融信息。

完善金融消费纠纷主体责任

金融消费争议解决,主要结合当前金融消费纠纷解决存在的痛点、难点以及流程问题,对纠纷解决原则、主体责任进行明确,就投诉受理渠道、处理告知等实操性内容进行规范,并就投诉协调机制进行规范。

《办法》所称金融消费争议,是指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因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服务所产生的民事争议。争议发生后,应先向金融机构投诉,金融机构收到金融消费者投诉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处理情况,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做出的投诉处理不接受的,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住所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通过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金融消费者通过金融机构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

鼓励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充分运用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金融消费纠纷。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中立评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必要时可以指定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开展中立评估。调解组织受理调解、中立评估申请后,可在合理、必要范围内请求当事人协助或者提供文件、相关资料。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责任编辑:DF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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