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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可对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_ 东方财富网

核心摘要:新华社电记者30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检察机关全面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重要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完成第3次修订。最高检检委会专职委员万春表示,规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经充分征求国家监委意见,从4个方面作了细化规定。一是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证据及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依据监察法规定,明确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要求监察机关对证据收集

新华社电记者30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检察机关全面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重要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完成第3次修订。

最高检检委会专职委员万春表示,规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经充分征求国家监委意见,从4个方面作了细化规定。

一是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证据及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依据监察法规定,明确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要求监察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可以同监察机关协商沟通调取有关录音录像;庭审调查证据合法性时,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二是对指定管辖作出规定。由于监察管辖是按照管理权限,而刑事诉讼管辖是按照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因此实践中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异地起诉、审判的情况较为常见。为了使这些案件能够顺利起诉,规则明确,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察机关移送起诉20日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事宜。

三是细化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依据刑事诉讼法,区分两种情况作了规定:一是对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二是对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四是细化派员介入调查、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的规定。

(责任编辑:DF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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