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为进一步促进主办券商提升执业质量,引导主办券商更好服务中小企业,推动新三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在充分吸收实践经验和广泛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修订后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4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同时废止。
据悉,此次《评价细则》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丰富评价内容,加强正向激励。除以往的合规质量外,评价内容中还增加了主办券商开展推荐挂牌、发行并购、持续督导、做市、经纪、综合等业务,为挂牌公司、投资者及市场提供专业服务情况等专业质量的评价。
二是细化业务类别及指标,覆盖全部主办券商业务。专业质量指标包含6类业务共26项指标,全面覆盖细分业务品种及业务环节。合规质量指标包含负面行为记录、非书面及书面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5个层级。
三是创新评价方法,准确反映执业质量。综合考虑业务服务广度深度,设定各项业务及单项业务内各专业质量指标的评价权重;同时,为准确反映执业质量,加大区分度,专业质量、合规质量中的负面行为记录等评价方法均由原来的绝对评价变更为相对评价,相关指标评分由评价对象与基准评价对象之间的比值确定,不再根据指标值排名直接加、扣分。
四是完善与新三板深化改革工作的衔接安排。为增强对新三板改革发展的适应性,体现主办券商服务不同层次挂牌公司的工作量及市场贡献等差异,在推荐挂牌、持续督导业务的推荐挂牌家数、督导企业家数等2个专业质量指标中,对应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相关指标值分别设置了调整系数。同时,根据市场发展及监管工作需要规定专项评价方式,设立专项评价指标。
五是提高评价效率,优化评价周期。为增强评价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此次修订优化了评价周期,缩短了评价时间。取消了月度评价,改为季度评价;并将年度评价的周期调整为自然年度,年度评价结果发布时间调整为每年的1月31日前。
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评价细则》主要遵循了四项原则。一是坚持监管与发展并重,全面反映主办券商业务,充分发挥执业评价的正向激励功能;二是增强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对评价内容、方法等进行全面修订;三是加强与做市商评价等有关制度的衔接,统一同类业务的评价导向;四是增强制度弹性,加大评价内容及指标的包容性,为新三板改革发展及业务创新预留空间。
此外,与修订后的《评价细则》配套,全国股转公司还同时发布了2020年度专项评价指标,进一步激励主办券商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主办券商积极参与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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