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晚间,中昌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有关执行控股股东所持的可换股票据抵押的公告。
观点地产新媒体于公告中获悉,中昌国际收到保证代理人发出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的执行通知,指由于发生融资文件下所载的违约事件,故自执行通知日期起,三盛宏业于可换股票据下或有关可换股票据的所有权利及补救应改为只可由保证代理人行使。
保证代理人将可行使一切权利以强制可换股票据的履行,惟三盛宏业将仍然须单独履行其于可换股票据下所承担的全部责任;中昌国际须向保证代理人或按保证代理人可能不时指定般支付中昌国际于可换股票据下或有关可换股票据的所有应付金额。
公告中披露,可换股票据为无抵押、就未偿还本金额按年利率1.68%计息及可按每股中昌国际新股份0.802港元的当前换股价兑换为13,715,710股股份。利息将自可换股票据于2015年12月7日发行日期起累计,并须于2020年12月7日到期日由中昌国际支付(连同未偿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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