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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20%!严禁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 _ 东方财富网

核心摘要: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第一场新闻发布会上,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下称《意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超标的冻结、查封和乱查封问题,释放出了更大的“善意”。值得注意的是,在冻结上市公司股票方面,《意见》明确,应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在计算时,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确定,严格禁止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此外,《意见》还强调,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

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第一场新闻发布会上,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下称《意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超标的冻结、查封和乱查封问题,释放出了更大的“善意”。

值得注意的是,在冻结上市公司股票方面,《意见》明确,应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在计算时,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确定,严格禁止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

此外,《意见》还强调,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恒天海龙(000677)、未名医药(002581)、康欣新材(600076)、ST亚星(600319)等多家上市鲁企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或重要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均曾遭到冻结。

同时,兴民智通(002355)等上市鲁企的公司或全资子公司银行账户,也在近期被冻结。

山东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经济导报记者透露,“此前,我们在代理债务纠纷案件时,若涉及上市公司股权资产,考虑到股价波动性较大,还是希望能多冻结一些的。而且,对于如何冻结,以往也没有明确限制。去年我们代理一起债务纠纷案件时,是根据冻结当日收盘价为基准进行计算的,但因债权额较大,为维护债权方权益,故根据计算结果申请悉数冻结该上市公司股东所持全部股份。”

在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孟祥表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对此,上述律所合伙人亦深表赞同,“法治的作用在于告诉大家,边界线在哪。有了这条边界,才能更好保护经济活动中每一个参与者的权利。”

(责任编辑:DF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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