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电力市场化交易,更好发挥中长期交易“压舱石”作用,保障电力市场整体高效有序运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2019年12月份下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主管部门高度重视2020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做好省内和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含优先发电)合同签订的组织协调,尤其鼓励大水电、大核电、高效清洁煤电等跨省跨区优先发电电源与受电省签订5年或10年以上的长期合同。
《通知》提出,要通过鼓励市场主体签订较高比例中长期合同、研究建立发电固定成本回收机制等方式,促进形成中长期和现货交易价格良性互动。起步阶段,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场主体电力中长期合同电量不低于上一年用电量95%或近三年的平均用电量,签约达不到要求的不能成为现货市场交易主体,不足部分按照具体交易规则执行。《通知》也明确了未签足合同市场主体风险自担。对于未足额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被限制参与现货交易的市场主体,其中长期合同电量与实际用电量的偏差,按市场规则进行偏差考核。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由电网企业负责保底供电并执行目录价格。已参加市场交易又退出的非居民用户,在通过售电公司或再次参与市场交易前,由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但兜底保供的非合同约定电量电价在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可按照政府核定的居民电价1.2~2倍执行。《通知》更指出,未签合同市场主体不享有电力现货交易权利。如未签订年度合同且连续3个月无新增中长期交易成交电量的售电公司、市场化电力用户,暂停当年后续月份现货交易申报(含被动接受现货价格)资格。
《通知》要求加快形成灵活浮动的市场价格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协商签订中长期合同时,充分借鉴上下游电价联动机制经验,采用灵活可浮动的价格机制,理顺和打通电力及其上下游行业的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燃煤发电电量中已按市场化交易规则形成上网电价的,继续按现行市场化规则执行。同时理顺电力中长期交易价格机制。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电力直接交易中电能量价格原则上采用顺价方式形成,即市场用户的用电价格由电能量价格、输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应明确过渡期,尽快由价差方式转为顺价方式。
《通知》提出开展合同交易要形成常态化。各地原则上要按月开展合同交易,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根据需要建立更短周期定期开市的合同交易机制,月内滚动开展挂牌交易,为市场主体调整合同电量及电力负荷曲线提供市场化渠道。同时严格合同管理。对于未约定电力负荷曲线或电力负荷曲线形成方式、未明确电力负荷曲线提交责任方的合同,电力交易机构原则上不予合同备案、结算,电力调度机构不提供安全校核,或按照事先约定方式处理。有关部门也要跟踪合同签订进展,负责制定完善有关政策规则,并于2020年3月前向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报送合同签订情况报告,及时反映有关问题。
《通知》中提到,要加快推进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计划放开。跨省跨区优先发电需按要求签订中长期合同,相关地区、企业要积极支持并严格落实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计划放开工作要求,原则上要求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计划之外电量全部通过市场化方式落实,且逐年提升优先发电中“保量竞价”电量比例,不断提高电力交易市场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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