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稳步推进新三板改革的重要部署,规范公募基金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以下简称挂牌股票)行为,推动公募基金行业更好服务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证监会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引》共15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参与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应投研能力,配备充足投研人员。二是规范基金投资范围。允许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投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三是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基金管理人投资流动性良好的精选层股票,并审慎确定投资比例。四是规范公募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采用公允估值方法对挂牌股票进行估值,当股票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面临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可启用侧袋机制。五是强化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要求基金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持有挂牌股票情况,在法律文件中揭示特有风险。六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基金管理人会同销售机构,做好基金产品风险评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识别、投资者教育等工作。
欢迎社会各界对《指引》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完善《指引》并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股票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挂牌股票,是指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在新三板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股票。
第三条申请募集投资挂牌股票的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应投研能力,配备充足的投研人员。
第四条基金投资挂牌股票,基金类别应当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债券基金。
第五条基金财产仅限于投资精选层股票。所投资股票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及时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加强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选择流动性良好的精选层股票进行投资, 并审慎确定投资比例。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采用公允估值方法对挂牌股票进行估值,并妥善留存相关估值数据和依据。 基金所投资挂牌股票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面临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履行相应程序后启用侧袋机制。
第八条基金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挂牌股票总额、挂牌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报告期内持有的挂牌股票明细。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显著位置,明确揭示基金投资挂牌股票及其特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编制风险揭示书,并要求投资者以纸质或电子形式确认其了解产品特征。风险揭示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基金风险特征等内容。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会同销售机构认真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基金产品风险评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识别、投资者教育等工作。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投资挂牌股票,应当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输送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针对挂牌股票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股票筛选标准,做好制度、 技术系统等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中的职责,建立资产安全保障机制。
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挂牌股票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发现基金管理人相关投资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本指引实施前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准予注册的基金,基金合同未明确约定可以投资精选层股票的,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投资精选层股票。
第十五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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