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年假不休能要经济补偿”相关话题冲上微博热搜。
原来是在1月2日,人社部官方微信对未休年假能要求经济补偿一事发声,对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未休年假应当获得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
人社部官微列举了一个劳动者未休年假的案例:
小陈在2014年入职某公司,2018年和公司没能就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解除了合同,公司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小陈认为,虽然公司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他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在2018年还有10天的带薪年假,由于工作原因没休成,要求公司对未休年假支付相应补偿。
而小陈所在的公司认为,小陈是因为自身原因没提出休年假,而且在2017年还休了2个月的病假,因此不同意支付年假补偿。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由于小陈在2017年度的病假没达到3个月以上,公司仍须支付小陈2018年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人社部官微解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享受当年的年假,需要符合五种情形:
一是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假天数;
二是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并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是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是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五是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而小陈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形,理应享受年假。离职时应当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年假,还有这些问题你必须get:
职工在当年度已享受婚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还能休年休假吗?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员工的休息日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单位组织旅游能代替年休假吗?
未经职工同意,单位组织旅游不能代替年休假。
劳动者具有自主安排休假时间与方式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安排之时亦应尊重职工的个人意愿。
用人单位安排集体外出旅游替代休假的,应当证明此方式属于双方约定的休假方式或符合单位规章制度中的规定,或双方就此形成专门的合意。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安排旅游不属于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情况,而应属于用人单位在年休假之外另行提供的奖励或福利。
辞职时年假没休完怎么办?
辞职时年假没休完,用人单位应折现支付。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当年度未享受年休假天数×3倍平均日工资。
另外,用人单位应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用人单位要对职工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倍支付工资报酬。
年假可以申请跨年休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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