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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立雅公司被罚没428万 _ 东方财富网

核心摘要:2015年12月份,消费者投诉称海口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立雅公司)在为用户提供用水服务时,对逾期未缴纳水费的用户,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缴纳水费5‰的违约金。对此,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因不服行政处罚和法院判决,威立雅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海口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市民投诉 拖欠水费被收每日5‰违约金 2015年12月28日,省工商局接到12315消费者申诉转办单,反映威立雅公司设

2015年12月份,消费者投诉称海口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立雅公司)在为用户提供用水服务时,对逾期未缴纳水费的用户,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缴纳水费5‰的违约金。对此,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因不服行政处罚和法院判决,威立雅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海口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市民投诉

拖欠水费被收每日5‰违约金

2015年12月28日,省工商局接到12315消费者申诉转办单,反映威立雅公司设置不合理条件,对逾期未缴纳水费的用户收取高额比例的违约金。据了解,威立雅公司在为用户提供用水服务时,采取格式合同、店堂告示和通知等三种方式,对逾期未缴纳水费的用户,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缴纳水费5‰的违约金。

2004年11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布《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1998)1810号《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和滞纳金”的规定删去。

2016年1月6日,海南省工商局依法对威立雅公司秀英客服中心进行核查,认为该公司确实存在利用格式合同的方式,单方面制定标准,对拖欠水费的用户收取高额违约金的事实。

立案调查

水务公司违法所得214万元

2016年2月29日,省工商局决定对威立雅公司立案调查。2016年8月2日,省工商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威立雅公司向用户收取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违约金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并要求以同期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的1.5倍为计算依据。

2016年8月15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威立雅公司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实际滞纳金收入为2242805.52元,资金占用费为101959.58元,附加税金8074.02元,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为11716.45元,扣除资金占用费和附加税金再加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滞纳金收入为2144488.37元。《鉴定报告》于2016年9月20日送达威立雅公司。

处罚决定

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017年8月18日,省工商局作出琼工商听告(2017)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下简称3号听证告知书),并于2017年8月28日送达威立雅公司。威立雅公司在接到3号听证告知书后,向省工商局申请听证。

2017年9月29日,省工商局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2017年12月4日,省工商局作出琼工商处(20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6号处罚决定),依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威立雅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即在未与用户协商一致情况下,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并决定对威立雅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144488.37元;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4288976.74元。

不服判决

水务公司请求撤销处罚

2018年3月12日,威立雅公司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6号处罚决定。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威立雅公司在未与用户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在格式合同中规定按每日5‰的标准向逾期缴费的用户收取违约金,严重超出法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违反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省工商局通过询问、调查核实、鉴定等方式,查明威立雅公司收取超额违约金的事实及数额,6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海口中院依法驳回威立雅公司的诉讼请求。

威立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审理查明后,海南省高院依法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

随后,威立雅公司不服海南省高院的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威立雅公司称,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用水人逾期不付水费时,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中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且目前未有任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合同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标准的上限,威立雅公司与用户约定的每日加收未缴纳水费5‰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海口市用户拖欠水费的现象较为严重,5‰的违约金标准有利于保障供水安全。威立雅公司请求最高院撤销一、二审判决。

最高院认为,威立雅公司利用政府特许经营的垄断地位,在相关滞纳金法律条款已经被废止的情况下,仍以格式条款、店堂告示、通知等方式,单方在格式条款中约定按每日5‰的标准向逾期缴费的用户收取违约金。海南省工商局作出6号处罚决定,处罚结果公平、合理。一、二审判决驳回威立雅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威立雅公司在自制的格式合同中,违反法律规定,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条款属无效条款,不能作为合法收取违约金的依据,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不能成立,遂驳回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DF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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