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3日,银保监会官网披露了国投泰康信托的增资公告。去年12月底,北京银保监局批复同意了国投泰康信托的增资申请,公司注册资本增加4.8亿元至26.71亿元,至此,国投泰康信托也成为2019年第8家增资的信托公司,全年信托增资总额超过160亿元。
尽管如此,与往年相比,信托业无论是增资总额还是公司数量,2019年均有较大程度的下滑。究其原因,近年来信托公司集中充实资金,资本金已具一定规模,并无继续增加动力,进一步而言,通道业务压缩、房地产业务受限,也使全年信托业务规模增速放缓,也降低了信托增资意愿。
需要注意的是,结合监管政策,未来信托股权结构或面临进一步重要调整,实力雄厚的信托股东进一步稳固股权,相应的,实力不足的股东持股下降甚至出局也将成为可能。2019年11月份,银保监会就《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文件中对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认定为“主要股东”,重点对信托“主要股东”持续补充资本金的能力提出了更高标准。此形势下,信托股东将进一步分化,股权将更加集中于有实力的股东,部分实力较弱不满足条件的股东对股权的控制力将进一步被稀释。
8家信托公司
去年合计增资超160亿元
2019年12月24日,国投泰康信托的增资申请获得北京银保监局批复同意,注册资本由21.91亿元增至26.71亿元。公告显示,增加的4.8亿元注册资本中,4.32亿元由控股股东国投资本出资,0.48亿元由泰康资产管理公司出资。
公告显示,增资后,第一大股东国投资本的出资总额为上升至16.37亿元,出资比例由此前的55%升至61.29%;第二大股东泰康保险的出资总额上升至7.23亿元,但出资比例由32.98%稀释至27.06%;第三大股东悦达资本的出资比例也由10%稀释至8.2%。
据银保监会官网统计,2019年先后有8家信托公司进行了增资,分别是西藏信托、兴业信托、中原信托、华宝信托、中信信托、外贸信托、建信信托、国投泰康信托等,增资总额为163亿元。其中,外贸信托增资额最多,达到52.59亿元;兴业信托紧随其后,增资50亿元;其余几家信托公司增资额均在20亿元及以下。
兴业信托经过50亿元的增资后,注册资本提升至100亿元,成功入围“百亿元俱乐部”。截至目前,注册资本超过百亿元的信托公司共有7家,除兴业信托外,还有重庆信托、平安信托、中融信托、中信信托、华润信托、昆仑信托,注册资本分别为150亿元、130亿元、120亿元、112.76亿元、110亿元、102.27亿元。
与前几年相比,2019年信托公司增资的幅度明显放缓,延续逐年下降的态势。《证券日报》记者根据市场信息经不完全统计后发现,2018年有14家信托公司合计增资247.15亿元。普益标准数据则显示,2017年有18家信托公司完成增资,注册资本增加总额308.65亿元;2016年有21家信托公司完成增资,注册资本增加总额364.95亿元。
近年来,信托公司一直增资不断,主要是为了满足监管评级的要求,扩大展业范围,提升信托公司的实力。百瑞信托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员谢运博对《证券日报》记者分析称,随着大部分信托公司完成一轮增资后,信托行业的增资趋势放缓将是必然现象。
对信托公司继续增资,需要重点考虑信托公司的业务规模与发展阶段是否相匹配。谢运博认为,“自《资管新规》颁布以来,信托行业的发展处于‘去杠杆、去通道’的背景下,通道类业务持续压降,房地产信托业务受限,信托资产总规模处于下降通道,增长乏力。在这种情况下,一部分信托公司难以扩大业务规模,因此增资动力不强。”
“今年信托增资放缓与过往两年持续增资有关,大部分信托公司已经满足经营发展的需要。”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单纯依靠原有股东增资,对于股东资本实力的要求较高,部分信托公司的股东存在一定的难度。”
3家信托公司
获央企大股东增持
《证券日报》记者发现,2019年多家信托公司的央企背景控股股东通过增资进行了股权增持。除上述的国投泰康信托外,中信信托、外贸信托的大股东也进一步增持股权,巩固了大股东地位。
在增资过程中,中信信托的注册资本由100亿元增至112.76亿元,大股东中国中信的持股比例由80%升至82.26%;外贸信托的注册资本由27.41亿元增至80亿元,大股东中化资本的持股比例由96.97%升至97.26%。
央企系控股股东对信托公司的增持,体现了大股东对信托行业发展前景的看好。袁吉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央企股东资本实力强,有能力和意愿继续增资,支持信托公司发展。但从优化信托公司治理结构角度看,仍需理顺信托公司资本补充的渠道,通过IPO上市等方式,支持信托公司优化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发展质量。”
谢运博认为,央企大股东的增持,需要结合信托公司的股权管理大背景来分析。2019年11月份,银保监会就《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对信托公司的股东资质提出了较高要求。《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即为信托公司“主要股东”。《暂行办法》二十一条规定,“投资人拟作为信托公司主要股东的,应当具备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并根据监管规定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信托公司补充资本”。
“可以合理地预测,为了满足信托公司主要股东资本补充承诺的要求,部分实力较弱的原股东或将被动退出‘主要股东’之列,将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谢运博表示,“原控股股东通过增持方式,将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加以稀释,可以看作是对《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一种呼应。”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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