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公司”)原公共事务系统危机管理中心总监尹昆通过虚报旅游费用非法占有蒙牛公司旅游费用157.81万元而被终审判刑5年6个月。
来源: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旅行团4批变6批费用多出110万
刑事裁定书显示,2015年,尹昆与内蒙古中青旅国际旅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中青旅)工作人员师某联系,让师某制定当年蒙牛公司在内蒙古、湖北、西藏的工业旅游预算和线路方案。
师某报价内蒙古区内预算60万元左右,区外预算100万元左右,尹昆同意后蒙牛公司与内蒙古中青旅签订了工业旅游合同。
6月下旬,尹昆联系师某称区外的旅游项目要找其他旅游公司合作,但是换其他旅游公司合作需要蒙牛公司重新招标报批,会影响区外旅游的行程安排,所以要求仍按双方的合同预算将费用全部支付给内蒙古中青旅,之后由内蒙古中青旅将多余部分打给尹昆指定的湖北省海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海外旅游公司)。
刑事裁定书显示,蒙牛公司与内蒙古中青旅签订的合同约定,2015年度工业旅游预算为169.95万元,实际结算金额在预算金额的10%内浮动,合同签订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预付内蒙古中青旅合同总金额的50%。与湖北海外旅游公司签订的工业旅游合同中,约定预算为175.78万元,实际结算金额在预算金额的10%内浮动。
蒙牛公司分别于当年6月26日、8月25日向湖北海外旅游公司支付旅游费用支付189.79万元。而湖北海外旅游公司在2015年共为蒙牛公司安排四次旅游,实际产生费用144.25万元,结清各项费用后剩余42.50万元。随后尹昆联系湖北海外旅游公司工作人员张某,称剩余的费用自己接待客户要用,需要的时候让张某直接给她。
8月11日,蒙牛公司预付内蒙古中青旅旅游预算费用的50%,共84.98万元。合同履行完毕后,实际发旅行团四批次,产生各项费用共计67.57万元。
9月,尹昆指示下属申月娜与师某联系,让师某将四批次旅行团的结算单修改为六批次,将结算总数额修改为177.57万元,师某按照申月娜给的六批次的人数、日期、金额分配了各项费用后制作结算单交给申月娜。
9月24日,蒙牛公司按照内蒙古中青旅提供的六份结算单及发票,将剩余的92.59万元支付给内蒙古中青旅,至此,蒙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177.57万元旅游费用支付给内蒙古中青旅。
虚假报销150万三成用来投资餐馆
内蒙古中青旅收到蒙牛公司支付的旅游费用后,扣减实际为蒙牛公司发旅行团4批次支出的各项费用67.57万元,将剩余的110万元按照尹昆的要求,分别于11月13日、12月10日通过内蒙古中青旅对公账号打给湖北海外旅游公司80万元、15万元;12月8日,师某又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向湖北海外旅游公司汇入15万元。
10月左右,尹昆联系张某,称自己安排了几个团要去境外旅游,但是自己从公司报账不方便,内蒙古中青旅会打一笔款到湖北海外旅游公司,让张某帮忙报销出来。后张某按照尹昆的指示,通过编造虚假旅行团、利用工作便利收集票据等方式,从湖北海外旅游公司报销出152.06万元。
按照尹昆的指示,张某分别于2015年12月18日、12月22日将其中150.56万元打入尹昆指定的任某的账户上,另有1.50万元打入尹昆的账户上。
任某是谁?为何尹昆要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的旅游费用打至其账户?刑事裁定书显示,任某和尹昆系合作关系,2015年12月31日,任某和尹昆合作的天津市南开区熙悦汇广场英玉餐馆准备开业,按照双方事先约定,尹昆需要投资50万元左右。
收到150万的汇款后,尹昆让任某将其中50.56万元留下作为开餐馆的投资,剩余100万元打入尹昆银行卡里。
除了投资开餐馆外,尹昆还利用其职务便利带领自己的女儿、女儿同学家长在内蒙古中青旅出境部报名境外旅游,并将三人到澳大利亚、新西兰产生的5.57万元的旅游费用元汇总到蒙牛公司工业旅游费用中,由蒙牛公司统一结算。
刑事裁定书显示,该案曾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但原审被告人尹昆不服,提出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尹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套取本单位资金,共计157.7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依法追缴被告人尹昆违法所得返还给蒙牛公司。
(文章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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