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月6日消息,银保监会官网公布的泰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因利用保险代理机构虚构保险中介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被罚50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银保监会泰州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银保监罚决字〔2019〕18号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557号
主要负责人:吴加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利用保险代理机构虚构保险中介业务
2018年,部分无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的车商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与江苏XX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以江苏XX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名义开展业务,但实际江苏XX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未参与销售该部分车险业务。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该类业务共结算手续费135.3万元。
二、财务数据不真实
(一)2018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与XX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提供代驾等车辆服务。2018年7月31日报销费用53万元,但实际未提供客户增值享权服务,该费用全部用于返还客户。
(二)2018年1月至12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与XX汽车服务中心等六家服务供应商签订了服务协议,提供代驾等车辆服务。其中共计41.8万元费用最终以瑞祥服务卡的形式赠送客户,服务卡价值共计39.8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业务凭证、结算清单及发票、调查笔录、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是上述利用保险代理机构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处20万元罚款;
二是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处30万元罚款。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处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中国银保监会泰州监管分局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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