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年底,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问题,总是牵动着社会各界的心。
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情况。
上个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了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全介绍,《条例》可以说是各项工资保障制度的集成、定型和法治化,为实现根治欠薪目标提供了制度的支撑和法律的保障。
就在7日当天,人社部官网还公布了2019年第四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有100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责任人上了这一“黑榜”。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用人单位在招聘农民工时,一些单位不提供社保,甚至没有签劳动合同,一旦发生拖欠工资,可能导致起诉证据不足的问题。
对此,人社部法规司司长芮立新表示,《条例》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以上材料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若存争议单位应提供材料
张义全在本次吹风会上表示,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些行业生产组织方式不规范、源头上建设资金不足、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屡治不绝。“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需要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有力的措施。”
根据《条例》,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有业内专家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农民工由于流动性大,一些单位在招工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比如不给农民工缴纳保险,有的甚至不签劳动合同。
因此,一些农民工在遭遇拖欠工资问题时,苦于证据不足或者没有签劳动合同,造成维权较难。
芮立新对此表示,《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这一规定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发生拖欠工资之后证据不足的问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还对书面支付台账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这一规定也有利于解决产生工资支付争议之后难以取证的问题。
《条例》还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以上材料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条例》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两种情形下企业被纳入“黑名单”
1月7日,人社部还公布了2019年第四批百名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100家企业上榜。
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王程介绍,2017年9月,人社部印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人社部与发改委等30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按照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将推送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这些违法单位和个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诸多方面实施联合惩戒。
王程表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有两种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
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是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办法还规定,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纳入“黑名单”。
王程强调,这个办法自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两年多的时间,人社部本级以及各地都扎实开展了工作,各地人社部门依法开展“黑名单”认定,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对欠薪违法失信行为起到了有效、有力的震慑,取得了预期的工作效果。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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