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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南北露露之争:19年前备忘录合法性成谜 董事长因私签协议被处分 _ 东方财富网

核心摘要:【揭秘南北露露之争:19年前备忘录合法性成谜 董事长因私签协议被处分】二审法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承德露露的上诉被驳回。1月6日,承德露露发布公告称,汕头中院认为一审审判程序合法,承德露露提出的一审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主张理由不成立。同时担任承德露露董事长露露集团董事长的王宝林频频出现,也为承德露露对备忘录一事的不同说法埋下伏笔。(财经天下周刊)“南北”露露之争的背后,露露集团改制的历史沿革、双方各执一词的《备忘录》签署,以及前承德露露和露露集团“双料”董事长王宝
【揭秘南北露露之争:19年前备忘录合法性成谜 董事长因私签协议被处分】二审法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承德露露的上诉被驳回。1月6日,承德露露发布公告称,汕头中院认为一审审判程序合法,承德露露提出的一审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主张理由不成立。同时担任承德露露董事长露露集团董事长的王宝林频频出现,也为承德露露对备忘录一事的不同说法埋下伏笔。(财经天下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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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露露之争的背后,露露集团改制的历史沿革、双方各执一词的《备忘录》签署,以及前承德露露和露露集团“双料”董事长王宝林被谴责处分,共同构成这起商标纠纷的内幕。

随着二审落锤,“南北”两家露露的商标使用许可纠纷案暂告一段落。二审法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承德露露”)的上诉被驳回。

1月6日,承德露露发布公告称,汕头中院认为一审审判程序合法,承德露露提出的一审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主张理由不成立。

汕头中院还表示,此次纠纷中所涉及的承德露露和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下称“汕头露露”)曾签订的《备忘录》、《补充备忘录》应认定为有效协议。

对此,承德露露表示,上述终审判决对公司2019年度的利润不会产生直接影响,对未来的品牌影响力、市场竞争力和整体战略将会产生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承德露露还在公告中表示,公司代理律师认为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备忘录》、 《补充备忘录》应属无效协议,承德露露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6日下午,《财经天下》周刊就此次二审结果致电承德露露法务部,对方表示不便回应。

“南北”露露之争的背后,露露集团改制的历史沿革、双方各执一词的《备忘录》签署,以及前承德露露和露露集团“双料”董事长王宝林被谴责处分,共同构成这起商标纠纷的内幕。

“南北”露露单飞

无论是承德露露还是汕头露露,都和国企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露露集团”)有着分不开的关系。露露集团是承德露露的发起人,而汕头露露曾经是露露集团的控股企业。

1996年,为了拓展南方市场,露露集团与香港飞达企业公司(下称“香港飞达”)合资建立汕头露露。其中,露露集团投资340万元,占汕头露露注册资本的51%。

承德露露则是国企改制的产物。1997年,露露集团将其下属的杏仁露分厂、罐头食品分厂及汕头露露等资产折为国有股本,设立承德露露并招股上市,汕头露露转由承德露露控股。

值得注意的是,承德露露招股上市时,露露集团曾于1997年4月出具承诺书, 承诺露露集团及其所属企业不从事或经营与承德露露的存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上市后,露露集团作为承德露露的控股企业,持股占比为69.70%。而根据汕头露露的声明,2001年,承德露露将其持有的汕头露露51%股权转让给露露集团,由此让汕头露露与承德露露在股权关系上脱钩。

对于此次股权转让,汕头露露曾透露,彼时南方市场营销费用巨大,加之新上利乐包生产线,投入远远大于产出,采用新的会计准则令汕头露露在报表上出现经营亏损,不利于承德露露的再融资。

汕头露露认为,此次转让并退出上市公司是应承德露露要求,“以‘露露’品牌整体利益为重”,各方商定将来在汕头露露效益好转时再回归。

在汕头露露看来,《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的签署,便是基于以上背景产生的。2001年,包括承德露露、露露集团、汕头露露和香港飞达在内的四方签署了首份备忘录。

根据汕头露露的说法,上述备忘录对退出承德露露后的一系列后续问题作了相关约定和安排,对“露露”相关的商标、专利和字号的使用、产品和销售市场划分以及使用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约定。

根据汕头露露披露的约定内容,“露露集团和露露股份公司确认,汕头露露公司继续有偿使用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使用权“在任何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转让的情况下仍然有效”;汕头露露公司的“使用权利、责任和义务参照露露股份公司的条件”。

对于“露露”商标使用权的合法性,汕头露露还表示,2001年汕头露露增资至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增资合同和章程在双方出资方式条款中写明:“露露”商标使用权和专利技术占10%股份。

备忘录背后的迷局

反观承德露露,在这家上市公司的故事中,王宝林是一个不能忽视的名字。同时担任承德露露董事长、露露集团董事长的王宝林频频出现,也为承德露露对《备忘录》一事的不同说法埋下伏笔。

第一处存疑在于,承德露露是如何获知备忘录的存在。据承德露露称,在2015年筹划再融资事项时,公司“意外获得”《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两份文件。但如何“意外获得”,承德露露未在公告内说明。

根据承德露露披露,这两份备忘录的签署日期分别为2001年和2002年,这同汕头露露披露的签署时间相近。除了王宝林外,时任承德露露总经理王秋敏也参与签署。

其次则是两次签署的合法性。承德露露表示,这两份备忘录的签署均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签署备忘录的王宝林、王秋敏两人为关联人;汕头露露和香港飞达属于关联企业;这造成承德露露拥有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使用权存在严重缺陷。

承德露露表示,公司尝试同其他涉事方沟通后无果。值得注意的是,在互动易投资者交流平台中,有投资者曾表示,“承德露露作为不知情的恶意串通的受害者一直被隐瞒真相”,这一回答得到了承德露露方面的回应,“谢谢支持”。

自2015年至今,“南北”两家露露多次就《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是否有效一事对簿公堂。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涉及到两公司的法律诉讼已有十余条。

2018年6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述两备忘录有效,并要求承德露露停止阻碍和干扰汕头露露使用相关被许可商标的行为。

此外,根据《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中约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义务,承德露露需办理第570573号、第570574号、第7518767号和第6477542号等四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手续,以允许汕头露露使用。《财经天下》周刊日前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看到,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截止日期分别为2020年和2021年。

对于承德露露对备忘录的不同说法,《财经天下》周刊致电汕头露露市场部,截至发稿时未拨通。

被处分的“双料”董事长

实际上,这并不是“双料”董事长王宝林所带来的唯一风波。

王宝林是露露品牌的“老人”。早在20世纪80年代,露露集团仍以其前身“承德市罐头食品总厂”的名字存在时,王宝林便历任罐头食品厂副厂长、厂长等职。直至2010年6月22日,王宝林仍作为承德露露董事长主持了2009年度股东大会。

但改变也在悄然发生:6月22日,主持承德露露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不再是王宝林,而是新任董事管大源;在同一天,管大源被推选为承德露露董事长,王秋敏被聘为总经理。

直至8月10日,换帅的潜在原因才被公开:作为露露集团董事长、前承德露露董事长的王宝林,在2007年签署了《企业名称许可协议》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吊诡的是,协议双方签字人都是王宝林。

《企业名称许可协议》称,承德露露同意露露集团使用“露露”作为企业字号,并同意其根据需要自行授权其对外投资的参股或控股公司使用“露露”作为企业字号,许可期为十年。

《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则称,承德露露同意给予露露集团有关“露露”的商标及露露集团标识在中国独家许可权,商标使用期限为十年。

对于两份协议的合法性,承德露露认为,王宝林未执行回避制度,合同的签订是其个人行为,未经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因此并不合规合法。

承德露露还申辩称,公司已于2007年以3.01亿元的价格购买露露集团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包括“露露”商标共127件、各类域名共74个等,上述商标转让已过户完成。因此,承德露露认为己方与露露集团签订的《无形资产转让协议》为双方关于商标事宜的唯一有效协议。

这两份协议同样引起了深交所的关注。2011年8月,深交所发布公告表示,上述两份协议既未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批准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决定对王宝林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2012年,两起协议引发的诉讼才落幕。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上述两协议为无效协议,并立即终止履行。

虽然退出承德露露,但王宝林仍然同露露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天眼查信息显示,王宝林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而这家霖霖集团,即为更名后的露露集团。

(文章来源:财经天下周刊)

(责任编辑:DF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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