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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胜诉 “A股最穷公司”虚假陈述案宣判 _ 东方财富网

核心摘要:新证券法实施在即,包括中介机构连带责任在内的投资者保护条款,已在发酵。 因欠费导致官网打不开,公司账上仅有不到178元而获得“A股最穷上市公司”名号的华泽钴镍(即“华泽退”)最近又上热搜。成都中院近日对华泽钴镍财务造假、虚假陈述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华泽钴镍赔偿股民冯某37011.61元,保荐人国信证券、审计机构瑞华所分别承担40%、60%的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经验,对于此类判决结果涉及罚款的案子,被告通常会提起二审上诉。”原告代理律师告诉券商中国记者,该案件最终还应以届时的判决结果为准。 中介一审承担

新证券法实施在即,包括中介机构连带责任在内的投资者保护条款,已在发酵。

因欠费导致官网打不开,公司账上仅有不到178元而获得“A股最穷上市公司”名号的华泽钴镍(即“华泽退”)最近又上热搜。成都中院近日对华泽钴镍财务造假、虚假陈述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华泽钴镍赔偿股民冯某37011.61元,保荐人国信证券、审计机构瑞华所分别承担40%、60%的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经验,对于此类判决结果涉及罚款的案子,被告通常会提起二审上诉。”原告代理律师告诉券商中国记者,该案件最终还应以届时的判决结果为准。

中介一审承担连带赔偿

日前,投资者诉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泽钴镍”)、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瑞华所”)等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迎来了一审判决。

原告代理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表示,接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胜诉判决,法院判令华泽赔偿股民冯某37011.61元、国信证券对华泽的赔偿义务在4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瑞华对华泽的赔偿义务在6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国信证券2019年中报显示,截至2019年6月30日,因投资者起诉华泽钴镍证券虚假陈述,国信证券涉案金额合计32882万元,其中部分案件已于2019年8月1日开庭审理(案件标的额合计8698万元)。

根据一审胜诉判决,最新索赔条件为在2014年1月10日到2017年7月7日之间买入华泽钴镍股票,并在2017年7月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索赔条件最终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预计将有二审上诉

“根据经验,对于此类判决结果涉及罚款的案子,被告通常会提起二审上诉。”原告代理律师告诉券商中国记者,目前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已经在准备二审诉讼,该案件最终还应以届时的判决结果为准。

据悉,此前业内也曾有二审改判的类似判例出现。例如在不久之前的2019年10月,方正证券投资者索赔案中,湖南高院认为“约有80%左右的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影响了方正证券股价下跌;酌情认定利空公告、投资风险等其他因素对投资者损失的影响比例为5%”,因此,将支持赔偿投资者损失比例从一审的30%降至了15%。

但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统计的数据显示,在2001年至2008年一审法院以判决结案的2088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一审判决案件的上诉率高达惊人的88.2%。而二审改判率仅为1.53%,大部分二审判决仍然维持了一审原判。

新证券法强化中介责任

在此之前,虽然业内也不乏投资者起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例,但大多以上市公司担责告终,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连带担责等情况却并不多见。

根据即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中介机构的虚假陈述连带赔偿责任再次被强调。例如在第八十五章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投资者保护措施的落地将进一步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为证券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创造重要的前提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表示,相比于三审稿修订,新证券法强调发挥证券民事赔偿作用,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要求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同时大幅提高违法成本,证券违法行为罚款额度由违法所得的1-5倍提高到1-10倍,欺诈发行未遂者最高可处2000万元以下罚款。

A股最穷公司退市记

2015年11月24日,华泽钴镍公告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不实等证券违法违规,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8年1月31日,华泽钴镍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涉及的信息披露违规、财报虚假记载等问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王涛等相关责任人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8年6月19日,证监会对国信证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因其为华泽钴镍出具的上市保荐书、督导报告书等文件涉嫌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在核查华泽钴镍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和应收票据、以及利用审计专业意见等方面未勤勉尽责,而被罚没2800万元。

瑞华所同样在2018年12月29日收到证监会罚单,因其在对华泽钴镍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共罚没520万元。

此后,华泽钴镍及相关责任人在2019年6月19日,再次被证监会就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罚。在监管连番重击之下,华泽钴镍终于在2019年5月17日被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此后更是创造了连续46个跌停的A股跌停纪录,股价跌去了97%。

刘国华律师表示,华泽钴镍因多次虚假陈述受到了处罚,但受损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并未得到丝毫弥补,他们唯有提起诉讼才有挽回损失的机会。

股民胜诉已成大概率趋势

根据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的统计,自2001年至2018年12月31日止,“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共收录全国法院一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案件5049件(已剔除管辖权异议、移送管辖等裁定书)。

其中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结案的为2774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为163件,以一审判决结案的为2088件,一审法院调撤率高达58.44%,高度契合了“应当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的立法宗旨。

而在一审法院以判决结案的2088件案件中,判决驳回原告(即股民)诉讼请求的案件为323件,股民一审判决的胜诉率为84.5%;若再加上一审裁定准许撤回起诉的2798件、调解结案的163件案件,则一审股民的胜诉率则达到93.6%。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唐荣刚表示,“随着股民维权意识的提升以及证据意识的增强,尤其是股民与维权专业律师的结盟,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股民胜诉已成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的高概率事件,且这一局面在短期内难以改变。”

但他同时强调,此类案件普遍存在着法院受理设有前置程序,股民启动诉讼困难;诉请金额虽小,但社会影响大,双方攻防激烈;损失确认困难,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案件审理周期普通较长;各省市间原被告双方胜败诉比例悬殊等特点。

(文章来源:中新经纬)

(责任编辑:DF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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