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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款债基迎“双限制令”:规模不得超80亿 杠杆率低于120% _ 东方财富网

核心摘要:发行火爆的摊余成本法债基迎来“限制令”!《国际金融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近日,监管针对摊余成本法债基下发窗口指导,要求产品规模上限80亿元,信用债AAA以下品种不能融资回购,AAA品种杠杆比例不超过120%,成立的时候要提交上述杠杆要求承诺函。利率债不做限制。多家基金公司表示,的确收到了相关通知。不过,也有基金公司表示:“可能因为我们并未申报摊余成本法债基,所以没有收到窗口指导。”1、规模和杠杆率受限一位公募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杠杆率受到限制之后,摊余成本法债基收益率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加上规

发行火爆的摊余成本法债基迎来“限制令”!

《国际金融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近日,监管针对摊余成本法债基下发窗口指导,要求产品规模上限80亿元,信用债AAA以下品种不能融资回购,AAA品种杠杆比例不超过120%,成立的时候要提交上述杠杆要求承诺函。利率债不做限制。

多家基金公司表示,的确收到了相关通知。不过,也有基金公司表示:“可能因为我们并未申报摊余成本法债基,所以没有收到窗口指导。”

1、规模和杠杆率受限

一位公募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杠杆率受到限制之后,摊余成本法债基收益率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加上规模的限制,可能会降低机构投资者的需求。

据悉,过去摊余成本法债基封闭期杠杆率可达200%,相较于开放式基金140%的杠杆上限,前者优势明显,也因此受到机构投资者的追捧。

除了杠杆优势,摊余成本法债基“吃香”的原因还来自四个方面:

其一,节税优势。摊余成本法债基分红免交所得税,可以增厚税后收益。

其二,需求量大。银行、保险机构以摊余成本法计量的债券资产量巨大,普遍具有避税需求。

其三,产品壳资源宝贵。每家公募仅可申报两只此类产品,属于政策红利。

其四,估值优势。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不影响银行时点考核。

泰石投资董事总经理韩玮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试图利用此类债基扩大规模的基金公司而言,新规显然会带来抑制效果。

不过,他认为新规实施后,这类产品长期收益不会下降。一方面,估值方法的改变只会影响申购与赎回的公平性;另一方面,杠杆率的降低在牛市会增加收益,在熊市会减少损失,长期而言只是降低了波动,对风险调整后收益的作用也是中性的。

2、规模扩张背后存隐患

诞生于2019年5月的摊余成本法债基,展现出了强大的吸金能力。

据统计,截至1月13日,市场上存量产品共计48只,发行规模合计约3000亿元,平均募集规模62.48亿元。其中,涌现了10只“百亿级”产品,嘉实安元39个月定开纯债首募规模高达202.01亿元。

济安金信基金评价中心研究员程颖向《国际金融报》记者分析,摊余成本法债基受到追捧的原因来自两方面:

一是收益可预见性强。在资管新规下,这类产品是唯一可以使用摊余成本法的公募基金,在净值化转型过程中承接了追求净值稳定的投资者需求。

二是封闭式运作特征能利用期限溢价和杠杆套息抬高收益。目前摊余成本法债基加权封闭运作期较长,可以通过投资更长期限的资产来享受期限溢价。同时,摊余成本法债基的杠杆空间最高可达200%,能加大杠杆来提升组合收益。此外,摊余债基的低管理费和低托管费,也带来利润增厚空间。

然而,在规模快速扩张背后,隐藏的风险也随之显现。程颖提到,摊余成本法债基存在四个方面的隐患:

首先,在该类产品的投资标的中,除关键期限活跃的利率债以外,其他债券流动性相对较弱,交易量有限,如产品发行规模过大,将会大幅影响建仓效率。

其次,摊余成本法债基的主要投资策略是买入持有,由于策略简单,部分基金公司可能会下沉信用资质博取收益,从而抢占市场。

再次,摊余成本法债基对期限匹配的高等级债券需求大,大规模配置对摊余成本法债基的预期收益将产生负面影响。

最后,摊余成本法债基产品同质化严重,对基金公司的主动投资能力要求不高,不利于提升基金行业整体投研能力。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责任编辑:DF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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