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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1月14日消息,鄂银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人寿湖北分公司)。
经查,华泰人寿湖北分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2015年8月20日至10月29日,华泰人寿湖北分公司团体客户部通过虚列七笔会议费套取资金75.45万元用于其他开支。时任华泰人寿湖北分公司团体客户部经理李建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方灵为时任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营业部经理。经查,方灵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欺骗投保人。当事人方灵于2018年8月31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华泰盛世返还高、拿钱快、快活好养老,司庆献礼,仅售十天,今天不抢,更待何时”。经查,当事人方灵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华泰盛世仅售十天的信息不真实,存在以不真实信息欺骗投保人的问题。
田晓君为时任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公司业务员。经查,田晓君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欺骗投保人。当事人田晓君于2019年2月11日在朋友圈发布“一位母亲听了《百万宝贝》之后,果断给孩子投保了,她算了一笔账:每年10000,10年一共存100000,平平安安30年后拿到150000,除去本金,还有利息50000。换句话说,每年存10000,利息1666元。额外还送100万保额的大病保险,60万的轻症保险,160种疾病,赔付4次,给孩子满满的爱!为爱点赞,毕竟保100万,比挣100万容易”的信息。上述信息中,存在使用“存”“利息”等字眼宣传介绍保险产品并作收益类比、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但实际并未赠送等欺骗投保人的问题。
鄂银保监局决定对华泰人寿湖北分公司处罚款三十万元,并责令其改正;对李建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万元;对方灵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千元;对田晓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五千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鄂银保监罚决字2019年61号
当事人: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人寿湖北分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818号平安大厦第38层01号,08-12号写字楼
负责人:董百成
当事人:李建华
职 务:时任华泰人寿湖北分公司团体客户部经理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11219****1
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泰人寿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泰人寿湖北分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2015年8月20日至10月29日,华泰人寿湖北分公司团体客户部通过虚列七笔会议费套取资金75.45万元用于其他开支。
时任华泰人寿湖北分公司团体客户部经理李建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保费测算表、报销财务凭证、系统截屏、情况说明、费用分摊凭证、责任认定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华泰人寿湖北分公司处罚款三十万元,并责令其改正;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李建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鄂银保监罚决字2019年62号
当事人:方灵
职务:时任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130219****4
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方灵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方灵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欺骗投保人。当事人方灵于2018年8月31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华泰盛世返还高、拿钱快、快活好养老,司庆献礼,仅售十天,今天不抢,更待何时”。经查,当事人方灵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华泰盛世仅售十天的信息不真实,存在以不真实信息欺骗投保人的问题。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当事人方灵微信朋友圈截图、承保清单、情况说明、保险条款、责任认定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方灵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千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鄂银保监罚决字2019年63号
当事人:田晓君
职务:时任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公司业务员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52819****2
住址: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田晓君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田晓君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欺骗投保人。当事人田晓君于2019年2月11日在朋友圈发布“一位母亲听了《百万宝贝》之后,果断给孩子投保了,她算了一笔账:每年10000,10年一共存100000,平平安安30年后拿到150000,除去本金,还有利息50000。换句话说,每年存10000,利息1666元。额外还送100万保额的大病保险,60万的轻症保险,160种疾病,赔付4次,给孩子满满的爱!为爱点赞,毕竟保100万,比挣100万容易”的信息。上述信息中,存在使用“存”“利息”等字眼宣传介绍保险产品并作收益类比、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但实际并未赠送等欺骗投保人的问题。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当事人田晓君微信朋友圈截图、承保清单、情况说明、保险条款、责任认定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田晓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五千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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