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保监会公布对两家寿险公司的处罚决定书,对其处罚原因较接近:一是向监管报送报表未如实记录业务事项,比如未如实填列“期末营销员人数”。二是内部控制不严格,风险处置制度机制不健全,涉及分支机构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风险情况,以及人员执业登记不真实问题。
这两张罚单都是银保监会于2019年12月开出的,分别为当年第20号罚单和第21号罚单,受罚者分别是泰康人寿和阳光人寿。银保监会对泰康人寿罚款合计41万元,并对两位相关负责人分别警告并罚款1万元;银保监会对阳光人寿罚款合计31万元,对一位相关责任人岚警告并罚款1万元。
泰康人寿有关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监管发布的处罚针对的是过去的情况,目前泰康人寿对公司所做工作做了宣传,问题已经整改。
未如实填列“期末营销员人数”
上述两家险企被罚原因都包括,向监管报送报表未如实记录业务事项,比如未如实填列“期末营销员人数”。
其中,泰康人寿2018年末向监管部门报送的《保险公司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中,未如实填列“期末营销员人数”。2017年8月及2018年7月向监管部门报送的风险排查报告,未全面反映分支机构排查发现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风险情况。
阳光人寿2017年末和2018年末向监管部门报送的《保险公司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中,未如实填列“期末营销员人数”。
未有效处置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
此次处罚还有另一方面原因为,内部控制不严格,风险处置制度机制不健全,涉及多方面,其中之一是分支机构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风险情况。
泰康人寿内控方面机制不健全表现是,对分支机构业务人员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未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对分支机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风险情况未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并组织专项排查,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投诉业务记录不准确。
阳光人寿内部控制方面,一是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风险排查及处置缺乏有效性,风险排查中未能及时发现基层机构业务人员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相关风险。二是规范从业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制度建设缺乏针对性,管理制度中未明确合同制等从业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行为要求和惩处规定。三是未按照监管要求,在开展基金产品销售前10个工作日内向参与销售的机构所在地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另外,这两家险企还存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管理制度机制不健全问题,泰康人寿存在执业登记情况不真实以及分支机构从业人员未进行执业登记开展保险销售的行为;阳光人寿未制定统一规范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管理制度,人员执业登记情况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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