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记者昨日从银保监会获悉,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下称非银机构)监管,银保监会对《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1月14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银保监会将《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调整为现行的《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主要删去了有关外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比限制规定。
而本次修订重点围绕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银机构股权管理,强化与有关政策的配套衔接;二是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工作要求,精简审批事项,优化许可条件及程序;三是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解决监管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征求意见稿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7类机构。
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例,征求意见稿对于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的条件增设了部分要求。比如,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在财务公司出资人限制方面,征求意见稿也新增了几类“禁入标准”,包括: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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