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新规后有人大呼要失业也有人认为监管“松”套利难避免
一石激起千层浪。2020年1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整个行业从上到下都在评估其带来的影响。
近期,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访问了多位融资租赁行业从业者,在针对这份监管文件的解读中,获得了很多意见不一的反馈。
一位融资租赁公司人士表示:“很多要求公司比较难达到监管要求,特别是对大客户集中度、单一股东关联度等方面的要求。”
商业融资租赁公司大体上可分为厂商系、平台系和独立第三方系,根据股东背景不同,设立的初衷也不相同。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就是为了服务集团的需求,因此单一客户的集中度和与股东的关联度非常高。
新规后出现裁员潮?
另一种较常见的市场反馈是对“失业”的焦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位从业人士处获悉,新规以后,面临着裁员再就业问题。市场上流传着多则关于裁撤业务部门和人员的信息:“年后租赁公司业务部门要全部裁掉,除了留少数人员清收存量,其他的都要自己找工作。”“某家经营了十多年的租赁公司要裁撤外部团队,只做内部业务。”
这也是市场预期之内的情况。因为淘汰清理大量空壳公司、风险抵御水平不足的小公司,是此轮监管文件出台目的之一。根据银保监会公布的数据,融资租赁行业整体开业率不高,在10900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处于营业状态的仅2985家,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
不过,也有不少从业人士反应比较淡定,认为总体影响不大,对杠杆率、客户集中度方面的限制,大部分公司是满足要求的。而且,新规设置了较长的过渡期。
还有一家头部融资租赁公司资深人士魏沧生对记者表示:“这份文件实质上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约束比较松,有些限制可以绕过去。”
相比于此前传出的版本,正式下发的《意见稿》删除了“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倍”的规定。这一条规定此前引发了极大争议,在魏沧生看来,这相当于一把杀手锏,基本上发过的就不能再发行做大规模了,“现在这条被取消了,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ABS出表突破杠杆限制。”
此外,相比金融租赁公司或保理等类金融机构,此次的融资租赁新规中也未强制要求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金。商业融资租赁的属性此前处于“模糊地带”,2019年监管机构从商务部划归至银保监会,与金融租赁、担保、保理、小贷等业务一起被统称为“类金融”机构。
如何避免监管套利?
究竟应如何定位融资租赁?此次出台的意见稿来看,监管层希望区分对待。“我们也考虑到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租赁公司在金融属性、股东背景、成立目的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异。为此,在经营规则方面也保持了适度区别。”银保监会表示。
问题在于,融资租赁在监管上可能较松,但在实际业务操作层面,与信托等金融机构类似,即一手融资,一手放款,盈利模式为赚取利差。“实质上差不多,只要能获取资金,找到合适项目,具体按什么业务形式来做不重要。”一位资管机构人士对记者说。
类似的业务面临不同的监管标准和尺度,是否可能沦为监管套利工具?魏沧生说:“整个融资租赁行业,按规模标准有90%是实际从事这种套利业务,以学校、医院等为资产向地方城投平台提供融资。只有10%是做真正意义上的租赁业务,即服务实体。如果不将这二者区分,就会存在监管套利。信托、金融租赁等受到的监管比较严格,其无法开展的融资项目可能转而通过监管更松的融资租赁来操作。”
一位刚加入某头部融资租赁公司的人士对记者说:“最近两年由于信托监管越来越严格,融资租赁的业务增加了很多,而且操作‘灵活’‘业务员日子很好过’。”
相比金融租赁、信托等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是最大问题。前者有吸纳资金的渠道,比如信托有财富端,可以吸收高净值群体的资金,金融租赁可在银行间发行债券,也可向银行拆入短期资金。融资租赁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多为“流贷+再保理+银行购买ABS”等形式,资金成本明显高于金融机构。与此对应的一个行业趋势,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人士流向融资租赁公司。
监管部门也会从资金端加强监管。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某股份行由于受让了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的保理项目,为其提供资金被监管处罚,并要求对方进行回购。处罚原因是“县级公立医院不得融资”,该行违规提供融资。但这是抽查性的事后监管,并非如信托所有项目需一一报备。
魏沧生认为:“融资租赁行业多年来处于异化状态。直租的商业模式重资产且专业性要求高,盈利空间较为有限,没有‘金融利差’业务模式来得轻松、赚钱快。这已经脱离本源并且累积风险了。”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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