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唑酰草胺专利仍在有效期内,在专利期内,富美实公司将持续保持和加强对该专利权的保护。
2019年6月和12月,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分别宣判了两起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产品的案件。案件中涉及的农药含有富美实专利成份恶唑酰草胺。
2017年4月?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郑州YT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帖某钢伙同被告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辛某忠、销售业务员赵某钢在没有取得国家农业部门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标准证和农业登记证的情况下,从刘某、隋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非法原药后,非法生产含有富美实专利恶唑酰草胺成份的系列农药展着剂,将该公司生产的“LR时代”10%含量的氰氟草酯与农药展着剂进行捆绑销售给农药经销商被告人卜某伟、彭某志以及陈某宏(已判决)、汤某夫、戈某可(均另案处理)等人生产、销售金额158万元,其中生产、销售假农药金额为93.5万元。
农药经销商被告人卜某伟、彭某志明知该公司生产的含恶唑酰草胺成份的系列农药展着剂为假农药,仍对其进购并销售。法院宣判,该案相关被告人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被告人帖某钢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被告人辛某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三、被告人赵某钢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四、被告人卜某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6万元;
五、被告人彭某志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7万元;
六、被告人帖某钢向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3.5万元、被告人卜某伟向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2万元、被告人彭某志向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予以没收,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上缴国库;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扣押被告人的伪劣产品,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予以销毁。
另一案件中,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河南郑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恶唑酸禾草灵展着剂为假农药的情况下,仍通过郑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某销售人员处从该公司购进恶唑酸禾草灵展着剂多件用于销售,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并处以相应罚金。
众所周知,假冒伪劣农药产品屡禁不止,严重侵犯了生产种植者和合法企业的权益。新《农药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农药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更加完善、执法更严格、处罚更严厉。因此,所有行业相关从业人员都应严格遵法、守法,任何人以身试法,生产、销售他人专利农药产品,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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