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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病毒研究所“抢注” 吉利德在研药专利?看看知识产权律师怎么说 _ 东方财富网

核心摘要:美国生物医药公司吉利德在研的广谱抗病毒药物瑞德西韦(Remdesivir),于2月4日抵达中国,开始治疗新冠病毒肺炎的临床试验。这一消息,为攻克新冠疫情增添了不少希望。不过,中科院武汉病毒研究所传出“抢注”瑞德西韦专利一事,引发广泛关注。2月4日,中科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官网文章称,武汉病毒研究所在1月21日对“在我国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识产权壁垒的药物瑞得西韦”,“申报了中国发明专利(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并将通过PCT(专利合作协定)途径进入全球主要国家”。该官网文章提到,武汉病毒研究所/生物安全

美国生物医药公司吉利德在研的广谱抗病毒药物瑞德西韦(Remdesivir),于2月4日抵达中国,开始治疗新冠病毒肺炎的临床试验。

这一消息,为攻克新冠疫情增添了不少希望。

不过,中科院武汉病毒研究所传出“抢注”瑞德西韦专利一事,引发广泛关注。

2月4日,中科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官网文章称,武汉病毒研究所在1月21日对“在我国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识产权壁垒的药物瑞得西韦”,“申报了中国发明专利(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并将通过PCT(专利合作协定)途径进入全球主要国家”。

该官网文章提到,武汉病毒研究所/生物安全大科学研究中心与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国家应急防控药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两家主体,开展了联合研究,发现Remdesivir(瑞德西韦)和磷酸氯喹两种药物在细胞水平上能有效抑制2019-nCoV的感染,其在人体上的作用还有待临床验证。

对于此次专利申报,武汉病毒研究所特别指出,“如果国外相关企业有意向为我国疫情防控做出贡献,我们双方一致同意在国家需要的情况下,暂不要求实施专利所主张的权利,希望和国外制药公司共同协作为疫情防控尽绵薄之力。”

需要指出的是,公开消息显示,吉利德公司于 2011年7月22日提交的 PCT 申请中公开了名称为“用于治疗副黏病毒科病毒感染的方法和化合物”的专利,首次披露了瑞德西韦(Remdesivir)化合物。

此外,在2016年9月16日的专利申请中,吉利德公开了瑞德西韦可以治疗冠状病毒的用途。

那么,究竟是谁“抢注”了专利,吉利德与武汉病毒研究所申报的专利有何不同? 武汉病毒研究所的申报能成功吗?

国内药物研发人士:专利申请是“跑马圈地”,这是一种谈判手法

2月5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就上述争议拨打中科院武汉病毒研究所的公开电话,但无人接听。

不过,就在2月5日当天,国内药物研发的相关知情人士接受中国科学报专访时指出, “我们1月21日申报了(瑞德西韦)这个专利,目前还没有批下来。专利审批有个过程,一般来说,批下来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

关于此次专利申请,其进一步解释称,“专利申请本来就是‘跑马圈地’,是在保护自己的利益。目前临床试验正在进行,不管试验结果是否证明瑞德西韦有效,我们都要申请这个专利。这种做法也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如果我们不抢先注册药品用途,以后这个药物的供应、价格上都保证不了。国外公司想给你药就给你药,不想给你药就不给你药,想要多少钱就要多少钱,这样中国必将受制于人。中国如果有了瑞德西韦药物用途专利,其他的专利我们可以和国外公司进行交叉许可,这也是一种谈判手法。”

知识产权律师争议专利新颖性、创造性

关于这场专利争议,2月5日下午,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毛爱东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指出,从我国专利制度上来说,药品可以申请产品专利(比如瑞德西韦),也可以申请用途专利(用瑞德西韦治疗新冠病毒肺炎),“药品专利主要是保护产品成分、配方,用途专利主要是保护现有药品的新的用途,这就好像万艾可最早是用来治疗心血管疾病的,后来又发现可以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就可以申请药品用途专利,这是两种专利概念。”

毛爱东认为,武汉病毒研究所的专利申请能不能获得授权,“要看其和美国吉利德公司用于冠状病毒治疗的用途等现有技术相比,有没有新颖性、创造性。”专利申请之后,在没有授权之前,社会公众都可以实施该专利。在专利授权之后,社会公众要实施该专利,则必须要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同时,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利团队负责人郭国中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展示了吉利德公司关于瑞德西韦的两份专利申请文件,一份为吉利德于2011年7月22日提交的 PCT 申请中公开了名称为“用于治疗副黏病毒科病毒感染的方法和化合物”的专利,首次披露了瑞德西韦(Remdesivir)化合物,另一份为吉利德于2016年9月16日提交的名称为“治疗沙粒病毒科和冠状病毒科病毒感染的方法”的专利申请,公开了瑞德西韦可以治疗冠状病毒的用途。

郭国中律师指出,“专利权具有地域性特点(哪个国家授权,只在哪个国家有效),因此吉利德公司虽然获得美国专利授权,但不代表在中国即拥有专利权。”

“吉利德公司于2016年9月16日在中国申请了有关瑞德西韦治疗冠状病毒的用途专利,但该专利尚未授权,如果该专利申请未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则在中国没有专利权(但因为吉利德拥有瑞德西韦的产品专利权,所以中国企业如果生产制造瑞德西韦,可能仍然存在侵权风险,但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可能会基于中国专利法执行强制许可制度)”,他指出。

郭国中律师认为,武汉病毒研究所于1月21日提交的专利申请,“首先,是有关瑞德西韦用于‘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与吉利德的在先专利相比有其创新之处;其次,该专利申请涉及技术方案也是武汉病毒研究所的科研成果。对于新的科研成果,专利申请人当然有权利提交专利申请,且专利挖掘与布局完全符合商业策略,武汉病毒研究所的做法完全无可厚非,而且也有利于后续产业化中,作为与吉利德公司商业谈判的筹码。”

不过,全球健康药物研发中心主任、清华大学药学院院长丁胜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看法。

丁胜2月5日接受媒体报道时指出,“吉利德公司已将瑞德西韦治疗冠状病毒的用途申请专利,虽然新型冠状病毒作为新出现的病毒,并未明确写入,但已经包含在冠状病毒的概念中”。

他认为,武汉病毒研究所申请的抗新型冠状病毒新用途与吉利德公司已申请的抗冠状病毒用途具有接近性,不可能申请成功。即便武汉病毒研究所申请成功,也不握有瑞德西韦的化合物结构专利,而无法应用。

(责任编辑:DF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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