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规范信托公司股东行为,银保监会6日对外发布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信托业股权管理乱象导致部分信托公司风险事件频发,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托业转型发展。随着行业发展变化,现行信托业监管规制体系中个别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存在监管漏洞等问题日渐显现,给有效监管带来不小挑战。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信托公司股东责任,包括信托公司股东资质条件,以及股东在股权取得、股权持有、股权退出各个阶段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办法明确信托公司职责,包括信托公司在股权变更期间应履行的职责、应承担的股权事务管理责任、应履行的股东行为管理职责等。
股东资质条件方面,办法对拟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股东资质条件进行了严格规范,同时,取消了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的要求,体现“内外一致”的国民待遇原则。
金融产品持股方面,办法明确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信托公司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股份。
加强关联交易管控一直是信托公司股权监管重点。办法明确信托公司关联交易分类,信托公司按照穿透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加强关联交易认定,明确信托公司建立关联方名单管理制度,完善关联交易内控机制安排等。
据了解,办法正式发布前,银保监会曾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正式发布的办法在上市信托公司股东通过证券市场增持股份、上市信托公司股权托管、信托公司股东入股目的等方面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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