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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 朱英子
原标题:《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3月1日开始施行,与征求意见稿有何不同?
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
2020年2月6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相较于2019年11月22日发布的《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两处补充修改。
一是,第一章第十条,投资人入股信托公司,应当事先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核准,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未达到该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的除外。
增加了一段补充,“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
二是,第三章信托公司职责中的第四十七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股权托管制度,原则上将股权在信托登记机构进行集中托管。信托登记机构履行股东名册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等托管职责。托管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增加了一段补充,“上市信托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需集中存管到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权托管工作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22日,银保监会就《暂行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集到各类意见48条。经过认真研究分析后,正式印发的《暂行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修改:
一是对于投资人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形,明确对该类行政许可事项的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以有利于投资者自主把握增持节奏,也有利于防范内幕交易。
二是在表述上进一步突出强调了对投资人入股信托公司目的端正的要求。
三是明确上市信托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需集中存管到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权托管工作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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