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相比去年11月发布的《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作了部分修改。
修改部分涉及上市信托
2019年11月22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22日,银保监会共收集到各类意见48条。经过认真研究分析后,正式印发的《暂行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修改:一是对于投资人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信托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形,明确对该类行政许可事项的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以有利于投资者自主把握增持节奏,也有利于防范内幕交易。二是在表述上进一步突出强调了对投资人入股信托公司目的端正的要求。三是明确上市信托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需集中存管到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权托管工作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
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所长翟立宏对本报记者表示,总体来看,相对于《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所作的调整和改动,旨在进一步弥补监管漏洞,加强股权穿透监管,强化主要股东管理责任,以促进信托股权管理乱象的有效治理,提升信托业股权监管质效。
翟立宏认为,《暂行办法》第10条中,相对《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对行政许可批复6个月有效期的说明,这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一方面让上市信托公司的股权监管更为规范;另一方面也让拟持有信托公司股权总额5%以上的投资人能够更加灵活地进行证券市场增持操作,适当降低成本。
他还指出,《暂行办法》第19条突出了投资人的持股目的应端正、出资意愿应真实,且投资人需充分了解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信托公司股东的权责担当。这一要求将使拟成为股东的投资人在信托公司股权行使过程中,其行为应更加合法合规,进一步凸显《暂行办法》的监管意图和内涵。
强化股东责任落实、加强关联交易
据悉,《暂行办法》借鉴并沿用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股东穿透监管、股东分类管理等良好制度实践,以问题为导向、“三位一体”股权管理框架为主线,明确信托公司股东、信托公司、监管部门三方主体从股权进入到退出各阶段的股权管理职责。
《暂行办法》包括总则、信托公司股东责任、信托公司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78条,对于促进信托业股权管理乱象治理,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监管具有重要作用。一是从市场准入、股权信息动态管理、股东行为分类管控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管理。二是从关联交易管理原则、关联方名单制管理、关联交易内控机制安排方面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落实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责任。三是推进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将公司治理职责落实到信托公司股东、信托公司层面,明确不同主体在股权变更、股权持有阶段职责。明确监管部门鼓励信托公司优化股权结构,引入注重公司长远发展、管理经验成熟的战略投资者,促进信托公司转型发展,提升专业服务水平的监管导向。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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