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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银保监局“十八条”,集结在沪机构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2月10日,上海银保监局下发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在沪各银行保险机构、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上海航运保险协会,执行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创造条件支持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
《通知》包含18条具体措施,从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完善民生保障、改进金融单位绩效考核、加强机构内部监测监督等方面,进一步提升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恢复生产金融服务工作的质效。
金融支持企业发展
在支持抗疫企业方面,上海银保监局要求在沪银行业机构降低融资成本并保障信贷投放。
首先确保全年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低0.5个百分点。
其次,为确保有充足的信贷资源投向防疫企业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在沪银行业机构要单列信贷计划。不强制要求额外提供新资料,不强制要求新增增信措施,可随时提款,满足企业的临时资金需要。
《通知》还提出需利用好各类专项政策。如鼓励开发性、政策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在沪分行和地方法人银行积极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对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支持在沪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特定用途债券等,将所筹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
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鼓励在沪银行业机构积极加强与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的合作。推广无还本续贷。积极关注各区出台的优惠政策,用好用足各项补贴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通知》在保障抗疫企业信贷投放和融资成本的同时,还要求加大金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纾困力度。
具体看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流动资金受困的企业,在沪银行业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并鼓励在沪银行业机构对于2020年6月30日前贷款到期但受疫情影响较大难以按期还款的客户主动进行续贷,续贷期限不超过一年。
同时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不强制要求此类逾期90天或60天以上的贷款归为不良。
此外,在强化保险保障作用方面。银保监局方面针对急缺医疗物资、疫情防控用品企业的进口需求,鼓励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积极开展进口预付款保险。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做到应赔尽赔快赔。鼓励保险机构为支援湖北及参与疫情防治的本市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免费提供意外伤害及定期寿险保障。支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
完善金融服务保障民生
除了对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通知》也要求在沪银行业机构完善对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
如暂缓受疫情影响困难人员的还款。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加快对受疫情影响的客户理赔服务。对感染新冠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保险机构应主动开设绿色通道,简易理赔流程,第一时间赔付患病群众,加大对一线医护人员的金融资源倾斜。
此外,对于银行保险机构本身,加强内部监测监督。在沪银行保险机构要对疫情期间的业务运营和政策落实情况建立监测监督机制,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未能尽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内部问责。
同时,为了充分发挥一线业务人员和授信审查审批人员的工作主动性,《通知》要求辖内各法人机构应当制定特殊时期免责制度或免责行为清单,并改进绩效考核。对疫情相关业务在内部定价方面进行倾斜支持,适当降低利润考核比重和预期增幅,提高不良容忍度、社会责任承担等非盈利指标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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