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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助力疫情防控,银保监会全国范围推广人身保险电子化回访,严禁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
来源:慧保天下
2月11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推广人身保险电子化回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人身保险电子化回访。《通知》中,明确电子化回访扩展至所有应回访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并要求保险公司自建信息系统,不得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子化回访。
2017年,原保监会批复同意在北京地区开展人身保险电子化回访试点办法》,历经两年时间,人身险电子回访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电子化回访具备了技术基础,太平、太保等公司早已在车险领域推出AI机器人回访。与传统方式相比,保险的电子化回访无疑更加高效便捷,且投保人在回访中占据主动地位,更有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日前,银保监会中介部发文,疫情期间不得设定硬性面拜任务和业绩指标,不得以未达到业务考核标准解除代理合同或扣减相关既有固定报酬,鼓励创新线上展业工具。同样的,推广人身保险电子化回访,有助于减少人员聚集和接触,降低感染风险,一举多得。
01
回访范围扩充至所有人身险新单业务,不得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
整体来看,《通知》主要从适用范围、系统要求、身份验证、质量管控等方面对电子化回访工作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电子化回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将电子化回访的范围扩展到所有应回访的人身险新单业务;
从定义看,人身保险新单业务电子化回访是“保险公司在保单犹豫期内,依托互联网等技术,对投保人验证客户身份真实性,确认投保人知悉合同主要内容和犹豫期等相关权利的回访。”而在2017年5月,原保监会批准的北京地区开展人身保险电子化回访试点办法中,对于电子化回访的定义仍是针对一年期以上的人身险新单,而此次则扩充至所有应进行的回访人身险新单业务。
●规定了保险公司开展电子化回访的条件,包括应具备的信息系统和管理制度条件,禁止保险公司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回访,确保数据信息安全;
互联网时代,由于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新闻屡见不鲜,信息安全成为用户普遍关注的问题。为此,《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自己的信息系统,严禁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回访。而在北京试点办法中,关于信息管理系统的描述为“保险公司开展电子化回访的,应具备支持电子化回访的信息管理系统,保险公司提交的“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报告,内容至少包括系统建设单位、主要功能、与其他系统对接情况等”。
此外,《通知》主要内容还包括:
●要求保险公司保障投保人自主选择回访方式的权利,并采用有效的技术手段验证客户身份真实性;
●对回访内容、完成回访、回访质量管控等作出了规定,从防止销售人员干预回访、问题件处理、回访质量抽检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02
北京试点两年配套制度体系成型,行业标准有待统一
其实,在2019年5月,北京人身险电子回访试点期满之际,监管已经透露了推广电子化回访的意图。
2019年5月,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修改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对其中有关回访的规定拟修改为: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或电子化方式。中国银保监会称,将电子化回访作为和电话回访同等优先的回访方式,对人身险保单电子化回访工作在全国推开具有重要意义。
虽然监管肯定了电子化回访的成效,并在《通知》中做出了指导性要求,但目前仍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通知》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可根据人身险行业开展电子化回访工作和保险消费者体验的情况,研究推广电子化回访的行业标准。
2017年8月,在试点获批后,原北京保监局制定了《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电子化回访试点办法》,针对电子化回访可能存在的管控风险,重申和细化了关键环节要求;同时,在原有监管要求基础上针对电子化回访提高了要求,包括要求电子化回访应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针对电子化回访的客户真实性应建立抽检制度等。
同年9月,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也曾印发《深圳人身险公司电子化回访工作指引》,推进电子化回访。一是要求电子化回访需坚持合乎规范、防控风险的原则,提升保险消费者服务体验,提升行业形象。二是对电子化回访验核投保人身份提出要求,鼓励采用公安部公民身份认证系统校验投保人身份,采集并保存回访人确认信息,确保投保人身份得到有效核验。三是要求投保人对回访内容进行有效确认,确认方式可采取录音、录像或随机规定动作拍照等手段。四是要求各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电子化回访管理制度,完善操作流程和实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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