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国有金融企业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捐赠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称,鼓励金融企业实施精准捐赠,切实将疫情防控捐赠资金使在刀刃上,用在关键处。金融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可在捐赠时明确具体要求,包括资金使用对象、使用条件、使用方式等。
鼓励金融企业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实施捐赠。鼓励大型金融企业强化工作统筹,充分发挥境外机构作用,组织采购境内短缺的防疫物资,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以及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鼓励保险机构立足主业,发挥风险保障功能,向一线医务人员、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捐赠保险产品。
附全文:
一、金融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自身职能定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结合疫情防控需要,确定疫情防控捐赠事项,包括捐赠金额、捐赠对象、使用方向等。
二、鼓励金融企业实施精准捐赠,切实将疫情防控捐赠资金使在刀刃上,用在关键处。金融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可在捐赠时明确具体要求,包括资金使用对象、使用条件、使用方式等。
三、鼓励金融企业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实施捐赠。鼓励大型金融企业强化工作统筹,充分发挥境外机构作用,组织采购境内短缺的防疫物资,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以及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鼓励保险机构立足主业,发挥风险保障功能,向一线医务人员、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捐赠保险产品。
四、金融企业应当合理调配捐赠资金,疫情防控捐赠在金融企业年度对外捐赠额度中优先安排。
五、金融企业疫情防控捐赠应依法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因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紧急捐赠的,金融企业可按照“特事特办、急事先办”的原则,采取电话、视频等多种方式,履行相关程序。
六、金融企业疫情防控捐赠符合《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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