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贷款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并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而煤炭质押贷款便是其中的一种类型。所谓煤炭质押贷款,即借款企业将煤炭作为质物申请贷款,银行通过审核后,与其签订借款、质押合同。
由于银行没有设置专门场地存放煤炭,也没有专人看管,所以他们需要与第三方监管(物流或资产监管公司)签订质押监管协议,委托其代替银行行使对煤炭的占有及监管权力。然而,某些借款企业却借机利用与第三方、银行之间的关系,试图“以假乱真”替换质押物,以达到其获得贷款的最终目的。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宜宾运仓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运仓公司)原法人李某伦、员工李某俊因提供虚假的煤炭购销合同,并采取以少量煤炭覆盖在大量煤矸石表面的方式冒充优质煤作为质押物等欺骗手段,骗取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路支行(下称光大银行蜀汉路支行)贷款近1000万元,造成银行重大经济损失。
“以假乱真”
骗贷人以煤矸石冒充优质煤骗取贷款
据裁判文书网显示,本次案件的被告人李某伦,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汉族,初中文化,运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俊,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中专文化,运仓公司职工。
2011年底,李某伦准备用煤炭作为质押物向光大银行蜀汉路支行贷款,安排李某俊等人购买大量煤矸石和少量煤共一万余吨,同时安排宛某负责货场收货、开具出入库单,将煤矸石全部堆放在运仓公司货场,用煤炭覆盖在煤矸石表层。期间,李某伦因担心煤量少,又追加购买部分煤覆盖在煤矸石上。
煤矸石是采煤过程和洗煤过程中排放的固体废物,为掩人耳目,被告人用煤炭覆盖在煤矸石之上以假乱真,制造质押物全部是优质煤的假象。
2012年3月,光大银行蜀汉路支行的工作人员,以及作为第三方监管的重庆中集物流有限公司(下称中集物流公司)人员到运仓公司煤炭货场实地考察。
当时,李某伦带一行人查看的便是事先备好的一万余吨煤。在此期间,光大银行要求中集物流公司对质押煤进行抽样检测,李某伦对李某俊及其他员工表示,如果该物流公司人员不在现场,便让李某俊以该公司人员的名义拿去送检;如果安排人员在现场,便让宛某等人寻机用事前准备好的优质煤,将物流公司人员抽取的样品调换,以使提交给银行的检测结果均达到贷款合同约定的要求。
在运仓公司提交过事先准备好的虚假煤炭购销合同后,2012年4月6日,光大银行蜀汉路支行授信公司贷款1500万元,但根据其货场抵押煤的数量,光大银行于同年4月27日先放款430万元。此外,该笔贷款实际用作了福溪电厂供煤的周转金。
尝到成功的滋味后,李某伦决定再次购买大量煤矸石和少量煤共2万余吨,同样用煤炭覆盖在煤矸石表层的堆放方式与前一万余吨堆放在一起,丈量结果共计4万吨左右。此外,在抽样检测前,公司依然使用事先准备好的优质煤替换被抽样品,成功瞒过光大银行,于2012年6月14日再次获得1070万元贷款,实际用途是支付抵押物贷款、填补生意亏损、偿还李某伦个人债务及利息、购车等。2013年6月贷款到期,运仓公司无力归还。
为尽快收回欠款,光大银行蜀汉路支行负责人与李某伦协商决定,如果运仓公司归还1070万元贷款,同时增加质押煤炭的数量,光大银行将为其再续贷1000万元。2013年7月2日,为了能够再续贷款,李某伦借用“过桥资金”1000万元,另自筹资金70多万元,偿还了光大银行贷款本息,运仓公司第三次获得了银行贷款,总金额1000万元,实际用途是偿还了李某伦借的“过桥资金”。然而,该笔贷款到期后,运仓公司却始终未能还款。
ink="">新浪财经制图:李某伦骗贷过程2015年4月22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将运仓公司、李某伦等提供虚假抵押财产的证据移送至宜宾市公安局。2016年3月31日,光大银行委托周某向宜宾市公安局报案,同年9月13日二人被取保候审。
“偷梁换柱”
骗贷人与第三方监管暗地合作打掩护
2012年至2013年,光大银行共向运仓公司发放三次贷款,在多次抽样检测环节中,运仓公司以假乱真,以优质煤掉包煤矸石,瞒过银行,制造出质押物全部都是优质煤的假象。但是,作为第三方监管,中集物流公司真的对此一无所知吗?
李某伦对此供诉称,为了应付检测,他经常请中集物流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员喝酒、唱歌。每次放款检测前,负责人都会让他准备一些优质煤送检,并要求他保证质量合格。
同时,李某俊对此也供认不讳,他表示,中集物流公司进行抽样检测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该公司的人直接给李某伦打电话,让运仓公司准备优质样品送检。第二种是该公司表面上亲自到现场抽样送检,但事先会通知李某伦。接到通知后,李某伦会把样品调换成事先准备好的优质煤,然后再交给该公司负责人送检。第三种则是该公司没有事先通知,而是让监管员现场抽样送检,检验结果不合格。但是,中集物流公司的人会和李某伦协商,重新假装到现场抽样,然后再采取第二种方式把样品调换成优质煤送检,目的就是为了欺骗银行放贷。
除了两名被告人的供诉外,运仓公司宛某对此也表示,李某伦和中集物流公司的人关系很好,因而该公司每次来抽检时,都会提前给李某伦打招呼。
中集物流公司工作人员也并未否认此事,他表示自己在2012年初与李某伦等人就质押贷款业务初步达成过意见,光大银行同意授信运仓公司并先贷款430万元,中集物流公司也在相关的仓储监管协议上盖了章,但对于之后发生的事情,他表示自己并不清楚。
第三方监管中集物流公司与被告人暗地合作,进而让每一次抽检结果都符合银行的要求,致使银行也未能察觉出异常。
最终,法院判处李某伦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李某俊免予刑事处罚,同时,继续追缴二人所得一千万元,并返还光大银行蜀汉路支行(应当扣除成都铁路中级法院已执行的7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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