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珠海久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决定显示,珠海久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珠海久银股权投资”)在某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同时在管理某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未按照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相关信息。以上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广东证监局表示,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珠海久银股权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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