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给中国“走出去”企业的市场开发和项目实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在EPC总承包层面,海外项目业主会面临承包商的工期甚至费用索赔。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玉祥近日建议,中国对外投资企业需本着如下原则处理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其一,如根据承包合同和/或适用法律,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则需给予承包商相应的工期延长;
其二,如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则需给予承包商一定的费用补偿,特别是承包商为减轻和消除疫情影响而发生的成本费用,如项目实施方案变更费、复工费等;
其三,如果承包商错过不可抗力通知时限、索赔通知时限,甚至在疫情发生之前承包商存在过错(如已经完工误期),则在承包商的过错范围内,可相应削减工期和费用补偿幅度;
其四,在承包商索赔时,要求承包商提交有说服力的索赔证据,如疫情发生的证据和履约延误、额外成本费用发生的证据资料,以便于业主方相应向东道国政府和产品/服务承购方相应索赔;
其五,履行减损义务。需注意的是,在不可抗力发生时,无论是承包方还是业主方都具有减损义务,而有的投资企业认为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只有承包商具有减损义务,业主方不是不可抗力受影响方所以不承担减损义务,这是误解。例如,疫情当下,业主方以成本费用增加为由拒绝批准承包商提出的合理项目实施变更方案,例如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区域、变更分包商短名单、变更劳务来源地等,那么对于本能挽回而未挽回的工期拖期,承包商不承担责任,而是由业主承担责任,即由业主承担扩大的损失;
其六,与承包商友好协商解决方案,双方共同努力减轻甚至消除疫情影响,以推动项目继续实施和完工投产,实现投资目的、回收投资成本收益,要谨慎动用合同终止权,以防造成两败俱伤的双输格局。
宋玉祥提示,在存在严格的财政补贴窗口期的光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上,如果承包商受疫情影响时间较长,又提不出合理的应对方案和措施,为防止错过财政补贴窗口期,业主方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动用不可抗力情况下的合同终止权,甚至方便终止权,以更换承包商(如非中国的承包商)尽快实现项目完工投产。
宋玉祥特别强调,在海外工程“投融建营一体化”项目上,相关集团需出面对其下属投资平台和工程平台进行协调,以项目早日完工投产、实现集团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以防工程平台和投资平台之间因索赔问题发生内耗,最终损害集团的整体利益。当然,协调也需以合规为前提,不能实质上损害境外项目合资方的利益,以防引发境外项目股东方之间的争议甚至股东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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