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采购是指使用公共资金为公共部门从私营部门购买货物、服务或工程的过程。据估计,2018年全球经济总量为90万亿美元,其中11万亿美元为公共采购。换而言之,全球GPD的12%用于公共采购。
相较其他法律,公共采购的法律法规的订立相对较新。日本有关政府采购的国内一般性法规包括《会计法》《预算决算与账目公开条例》《地方自治法》均订立于1947年。美国国防采购和民用采购是分别遵循《武器装备采购法》和《联邦财产和管理服务法》,前者于1947年订立,后者于1949年订立。除了日本、美国,大多数国家的公共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于20世纪90年代或21世纪才订立。这些国家的公共采购制度是借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94年第27次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尽管这些国家的公共采购制度不尽相同,但很多条款是相似的。目前,哈弗大学的Edward Glaeser教授和Andrei Shleifer教授正在进行的一项研究项目旨在对比多国公共采购制度的差异。
根据我们现有研究了解到,目前,低收入,中等收入和高收入国家的公共采购规模占GDP的比例几乎相同。在我们调研的190个国家中,低收入国家的公共采购规模平均占GDP的13%。中等收入国家占GDP的13.2%,高收入国家占GDP的14%。这些数据间的差异性在统计上可忽略不计。
但是收入水平相似的国家之间公共采购规模占GDP的比例却有很大差异。譬如,博茨瓦纳是位于非洲南部的内陆国,以钻石业、养牛业和新兴的制造业为支柱产业,属于中等收入国家。其公共采购规模占国家GDP的28%。但是同样是中等收入的国家如,位于印度洋海上的岛国斯里兰卡,其公共采购规模占国家GDP仅为6%。又如,同样是低收入水平的国家,肯尼亚的公共采购规模占国家GDP为26%,但马达加斯加的公共采购规模占国家GDP就仅为5%。我们未来的研究会试图从各国公共采购制度的倾向性方面寻找造成上述数据差异性的答案。
此外,我们在研究中还发现,公共采购规模占GDP比例也与国家责任有关。(编者注:国家责任,即一个国家不仅要为其国民的生存、发展、安全、健康、幸福生活和可持续发展承担和履行责任,同时,国家作为国际社会中的一员,应为全人类的安全、健康、幸福和可持续发展承担和履行责任。)公共采购在GDP中的平均份额在高责任国家、中等责任国家以及低责任国家所占比例分别为超过14%、13%以及不到2%。另外,研究数据表明,欧洲国家的公共采购在GDP所占比例往往较高。例如,瑞士为25%,荷兰为20%,芬兰为19%,瑞典为16.5%。另外,许多大型新兴经济体也出现如此情况。例如,巴西,埃及,印度,巴基斯坦,南非,土耳其和越南等国的公共采购在GDP所占比例超过20%以上。这表明,这些国家的公共采购支出规模反映了政府在货物、服务和工程方面有更大参与。
最后,公共采购在GDP所占比例与脆弱国家指数(编者注:脆弱国家指数是,Fragile States Index。自2005年起由美国《外交政策》双月刊和美国和平基金会(Fund for Peace) 共同编制。其每年根据各种社会、经济、政治、和军事指标就各国总体的社会稳定性进行排名。)也相关。2018年的脆弱国家指数排名中,前五位分别是南苏丹、索马里、也门、叙利亚以及中非共和国。同时,2018年这些国家的公共采购支出占GDP比重不到5%。这反映了,脆弱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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