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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托业全面风险排查
12月初,我会部署开展了信托业新一轮全面风险排查工作,这是年内开展的第三轮信托业全面风险排查,黄洪同志到会并做了重要讲话,会后银保监会信托部也印发了排查通知。按照工作安排,目前各银保监局和信托公司应该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排查。借今天的机会,就全面风险排查工作我再强调几点。
一是要全面彻底排查。
各银保监局要坚决克服“父爱主义”和“护犊子”心理,敢于对信托公司风险状况“揭盖子”,并对风险排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以此为基础完善信托公司风险防控或处置预案。
各银保监局要从机构、业务、人员三个维度实现对信托公司问题和风险的全面覆盖,确保不留死角和模糊地带:机构层面要系统梳理信托公司自身问题和风险状况,以及非金融子公司风险隐患;业务层面要逐笔排查信托公司存续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人员层面要全面摸底信托公司员工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案件风险,尤其是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信托公司要主动、真实揭示自身风险,不得抱有侥幸或抗拒心理。
我们印发的通知都明确了宽严相济的原则,对此我们说话算话,不会搞秋后算账,各银保监局及信托公司要充分利用这次排查的机会,争取主动,实现风险大起底,工作大促进。
二是准确把握排查重点。
我们印发的排查通知中明确了此次排查的五个方面的重点内容,各银保监局及信托公司要严格按照所列重点排查。
主动管理类信托方面,要按照穿透原则准确评估非标资金池风险;审慎评估融资类信托信用风险,督促信托公司顺应经济周期,不搞逆经济周期的无序大幅扩张;紧盯中小银行和保险机构与信托公司之间的交叉风险传染。
事务管理类信托方面,重点关注金融同业通道业务的交易结构和合同文本的规范性问题;严防资产证券化业务未实现破产隔离和风险转移的问题。
固有业务方面,排查固有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状况;核查信托公司以承诺函、流动性支持函等抽屉协议方式形成的隐性担保;做实信托公司拨备计提和资本水平。
公司治理方面,全面梳理信托公司股权关系,甄别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及关联方;排查违规关联交易;严防非金融子公司经营风险向上传染。
风险防控和处置方面,开展表内外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准确测算流动性缺口并做好应对准备;推动信托公司真实处置化解风险,开展表内外信用风险压力测试;完善恢复与处置计划,推动股东提高救助意愿和能力。
三是提高排查能力。
各银保监局要总结已有经验,优化排查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排查工作质效。
要善用数据手段,利用EAST系统精准锁定疑点信托项目,借助信托登记系统校验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要善用会计手段,紧盯信托公司固有账户科目及信托账户的大额资金异动,查找风险项目接盘、违规关联交易等重大问题线索。
要善用审计手段,确保信托公司内审部门全程参与风险排查,必要时引入外部审计机构配合风险排查工作。
要善用监管手段,对于不配合排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及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关于信托公司资本监管
今年银保监会信托部起草了《信托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以替代原有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简称《净资本办法》)。目前《资本办法》已经初步起草完成,下一步还会公开征求意见。
《资本办法》的核心理念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通过推行信托公司资本监管,提高信托公司风险抵御能力,督促信托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发挥资本的指挥棒作用,从内生机制上约束信托公司开展监管套利及影子银行业务,防范信托公司业务规模无序扩张。
整体来看,相较于《净资本办法》,《资本办法》对风险资本的调节面更加广泛,计量标准更加严格,结构性、导向性更加明确,对信托公司资本要求将会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全行业资本充足水平预计有所下降。同时,《资本办法》对资金信托设置了较高的风险系数,降低了服务信托和公益信托的风险系数,以鼓励信托公司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回归本源发展。
此次《资本办法》较现行《净资本办法》进行了较多创新和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建立资本并表管理框架。将所有信托公司实际控制的附属机构纳入并表资本监管视野,要求信托公司同时满足法人和并表口径的资本覆盖率要求。
二是完善资本监管指标体系。将资本监管指标体系拓展为净资本覆盖率、核心资本覆盖率、资本覆盖率三档。三档监管指标各有侧重,以求全面评估信托公司的资本充足性、资本流动性和抗风险能力。
三是拓宽信托公司资本补充渠道。
四是重新划分信托业务种类。将信托业务重新划分为资金信托、服务信托和公益信托三类,并对不同信托业务的操作风险系数进行差异化处理。
五是优化风险资本计量方式。将固有业务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进行计量;鉴于信托业务主要面临操作风险,对不同信托业务种类设置了差异化的操作风险系数。
六是完善第二、三支柱要求。在强化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同时,进一步补齐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
在此,请各银保监局、各信托公司指导、加强信托公司资本监管与管理,优化资产布局结构,加强人员、技术储备。各信托公司董事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资本管理从战略层面纳入公司重点工作。
关于融资类信托业务
近年来,信托通道业务乱象治理取得显著成效,通道业务规模压降明显。但同时,融资类信托业务又按下葫芦浮起瓢,出现快速增长,个别信托公司甚至逆经济周期激进猛烈扩张,潜藏风险让人忧虑。融资类业务以主动管理类信托贷款为主要表现形式。
截至2019年10月末,融资类信托资产余额5.35万亿元,占全部信托资产余额24.46%;同比增加1.11万亿元,同比增长26.11%。前三季度融资类信托实现收入266.65亿元,占全部信托业务收入的48.36%。
当前融资类信托快速增长潜藏的风险隐患需要引起高度警惕。信托公司现行的融资类业务模式混淆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界限;异化了信托计划,产生了“刚性兑付”;扰乱了市场氛围,形成了“声誉风险悖论”,使投资者教育走向了相反,最终扰乱了金融市场乃至社会稳定。当前融资类业务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层次。
一是信托资产的次优性。信托资产主要集中于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不愿或不能投放的领域,或者是不满足银行信贷、资本市场等传统渠道融资标准的市场主体,或者是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金融监管或宏观调控密切关注的领域。
二是风控管理的粗放性。信托公司风控能力普遍相对较弱,从历次整治市场乱象排查情况看,信托公司尽职调查不严格、信托资金被挪用、信托资金运用后续管理不及时或流于形式等风控管理不到位问题比较广泛,一旦出现风险极有可能承担赔付责任,这也是刚性兑付迟迟难以打破的重要原因。
三是抗风险能力的薄弱性。信托业的风险抵御能力本就薄弱,即使从信托公司已上报的数据看,全行业资本水平、计提的资本减值准备、确认的预计负债的总和也远远难以覆盖已经暴露的风险项目。若信托风险项目出现集中兑付压力,以目前的风险抵补能力部分信托公司必然陷入危机。
上述三个层次的风险是层层递进的关系,都是信托业的顽症痼疾,其核心在于信托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结构和业务增速不匹配。下一步,各银保监局及信托公司要强化融资类信托业务风险防范。
一是要区别主动管理能力和主动管理业务。监管部门一直提倡的是信托公司提高主动管理能力,现在很多信托公司在主动管理能力未提高的情况下大力发展主动管理业务,这是对转型发展方向的误解。
二是要强化风险管控能力建设。要不断完善前中后台分工合理、有效制衡的管理体系,督促中后台管理部门认真履职,严禁为拓展业务倒逼风控部门放松风控标准;要加强对前台营销业务团队的管控,前台业务团队是信托公司的一部分,不是自负盈亏的独立经营实体,更不是个体户。
三是合理控制并逐步压降融资类信托业务。目前信托公司融资类业务的发展不完全符合监管导向,且风险比较突出,对此必须坚决采取控制和压降措施。短期内,各银保监局及信托公司特别是近年增长较快的信托公司要主动控制融资类信托业务增速,同时为防止信托公司变相开展融资类信托业务,要将附加回购、回购选择权或其他担保安排的股权融资、以非标债权融资为目的的资产收(受)益权投资、变相开展非标债权融资的财产权信托一并纳入管控范畴。长期看,要逐步压缩融资类信托业务规模,推动信托公司培育发展财富管理信托、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本源业务,相关工作要从现在就要开始抓起。
关于资金信托产品净值化管理
根据资管新规要求,资金信托产品应实行净值化管理。资金信托净值化管理对于信托业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信托公司改进受托管理。净值化管理要求信托公司保持信托产品独立性,加强信托产品的风险识别和揭示,有利于督促信托公司更好履行受托责任,防范因风险管理不当导致信托业务风险向信托公司表内转移。
二是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知情权和决策权。净值化管理能够帮助投资者及时了解掌握资金信托运行情况、风险状况和实际价值,为其处分所持信托受益权、评价信托公司受托管理水平、依法行使自身权利提供必要信息和决策依据。
三是为监管部门促进资金信托回归本源提供抓手。监管部门可以以加强资金信托净值化管理为切入点,完善覆盖资金信托管理全流程的监管规则,防范信托公司隐匿风险,防范信托业务异化为影子银行,促进信托公司发展有直接融资特点的资金信托,回归信托本源。
对于资金信托净值化管理,监管部门及信托公司要克服三个误区。
一是将净值化管理作为会计规则不明确的问题。信托业净值化管理难落实的症结首要在于信托业务偏离受托本源,信托产品无法成为独立透明的会计主体,而非会计规则不明确。
二是以净值作为变现价值。将信托单位净值等同于开放式产品申购赎回价格或受益权转让价值。
三是将净值化管理责任集中在估值环节。净值计量需要会计人员依据会计准则独立完成,但也需要其他部门提供足够的管理信息并积极配合。
明年我们将着手启动资金信托产品净值化管理相关工作,各银保监局及信托公司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维护信托产品的独立性。信托公司要将信托产品作为自负盈亏的法律实体和独立透明的会计主体,对每笔资金信托产品单独设立、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包括单独终止。
二是严格会计准则核算。信托公司要在信托产品层面执行会计准则,形成资金信托的净资产以及信托单位净值。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资管新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监管部门对资金信托产品估值的原则和方法不做强制性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结合实际自主选择。
三是正确认识和使用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公司要引导投资者认识到,资金信托的净资产以及信托单位净值是对资金信托财产过往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的会计核算结果,不等同于资金信托财产及信托单位的未来可变现价值,不能直接作为申购赎回价格或受益权转让价格,以免引发纠纷。
四是建立完善的净值管理体系。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包括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信息系统等在内的资金信托净值管理体系,确保资金信托估值人员具备计量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能力、资源和独立性,能够充分、准确、及时地获取所需的资金信托管理信息。
关于金融科技在信托业的应用
近年来,信托公司在金融科技方面发展比较迅速。不少信托公司主动适应发展趋势,积极思考金融科技系统的基础架构、业务应用及流程管控,不断加大IT投入,通过信息化手段对传统信托业务和管理进行了一定改造,取得了一定成果,也积累了一定经验。
但总体来看,信托业的金融科技应用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主要表现在:
一是应用场景单一。部分探索较多的信托公司,目前也只是前瞻布局阶段,主要集中在消费金融领域,特别是小额融资业务。对于其他更多场景的业务,以及运用金融科技改进内控、提升管理、促进转型方面,应用还不够广泛。
二是缺乏大数据风控能力。金融科技的优势之一,是通过大数据掌握全面的用户数据,多维度、多角度刻画用户的风险表现。但目前信托公司缺乏客户数据积累,难以形成基于大数据的风控判断能力与科技系统,从而导致整个大数据风控能力偏弱。
三是科技投入不足。部分信托公司对金融科技还不够重视,人、财、物的投入不足,信息科技力量较弱,未实现信息科技系统的自主开发应用,大量依赖技术外包。同时现有信息系统仍然比较落后,难以支撑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更难以发挥对业务的引领作用。
金融科技是未来发展趋势,趋势的力量不可阻挡,信托业要加强金融科技应用,将信息系统打造为强化内部管理、引领业务发展的重要支柱。
一是加大金融科技投入。要从董事会层面研究部署金融科技建设,将金融科技建设纳入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有条件的信托公司要争取自主建设开发系统,每年确保一定比例的投入,不断完善信息系统功能,提高信息系统安全性;暂时没有条件的要树立信息化建设意识,加大人财物方面的储备积累力度,逐步提高信息技术水平。
二是强化金融科技应用。要运用金融科技精准营销客户,优化客户体验,提升客户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要运用金融科技辅助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智能化风控体系,实现信托业务全流程风险控制。要运用金融科技辅助运营管理,提升内部管理自动化、规范化水平,提升业务研发和产品创新水平。
三是加强金融科技监管。各银保监局要督促信托公司合规运用金融科技,严防变相公募行为。利用金融科技推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坚持合格投资者标准和风险适当性管理原则,需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对于违规销售行为应及时叫停,督促整改。
关于信托公司正规化建设
当前信托公司的“游击队”文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长期未形成成熟主业。信托公司业务种类最齐全,号称金融百货公司。但信托公司却没有利用这种优势形成特色化、差异化的成熟商业模式,反而是不断游移变换主业,对各种业务模式都浅尝辄止,缺乏精耕细作的耐心和决心,业务发展全而不强、全而不精,始终未找到属于自己的专属业务领域。
二是受托履职能力急待提高。信托产品在设立、推介、管理、收益分配、清算等各个环节均不同程度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风险揭示不全面、尽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风险项目多发,投资人纠纷不断。同时信托业的行业研究能力、产品研发能力、风险管理能力都比较薄弱,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主动管理服务的能力还不强。
三是违法违规经营多发。部分信托公司合规意识不强,合规文化不牢,甚至野蛮生长。设立非标资金池、开展监管套利业务、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违规失联交易、签订抽屉协议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部分信托公司公司治理失灵,或者被大股东利用大肆违规圈钱,或者被内部人控制导致大面积道德风险。
信托公司要下决心摒弃“游击队”文化,以打造百年老店的决心和毅力,加强正规化建设,向正规军转型。
一是回归信托本源业务。要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开展体现信托本源价值的创新。选择适合自己深耕的业务领域,在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家族信托等业务领域积极创新业务品种,逐渐培育自身竞争力,打造出长期可持续的专属商业模式。
二是提高受托履职能力。按照“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切实履行好诚信、谨慎管理的受托义务,不断提升受托服务质量和水平。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信托文件约定等相关要求,在信托设立、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以及信托终止清算等各个环节充分履行受托人应尽的职责。提高研发和创新能力,提供符合实体经济和高净值客户的需求的信托产品。
三是强化合规管理。要树立全员合规意识,改变短期行为习惯,培育合规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建立现代化公司治理机制,完善“三会一层”履职规范,推动构建决策科学、制衡合理、激励相容、运转高效的良好公司治理机制,实现风险防范“关口”前移;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前台业务部门管控,配齐配强中后台部门资源,督促中后台部门有效履职,提高风险管理人员专业能力。
关于强化信托监管
黄洪同志在新一轮全面风险排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深刻剖析了当前信托业风险局面的形成,监管部门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下面我再从强化监管的角度,嘱咐大家几句。
一是各银保监局党委要高度重视信托监管。会党委对信托监管工作高度重视。领导还亲自部署信托业监管研究课题,并亲自主持召开座谈会研究信托转型工作。这种表率带头作用,各银保监局党委要认真学习。今天到会的主要是各局分管副局长,希望大家回去后向局党委、一把手汇报,要推动从局党委层面重视信托监管工作,形成举全局之力抓信托监管的工作局面。
二是各分管负责同志要研究透信托监管。信托公司业务类型复杂多样,各类风险交织并存,对监管干部挑战很大。同时在机构改革后,很多银保监局分管信托监管的局领导有所变更,相当一部分分管局领导没有接触过信托,可以说是老将遇到了新问题。作为信托监管第一线负责人,各位分管局领导要沉下心来,认真研究信托业本质规律及商业、运营模式,认真研究信托监管的方向、重点和问题,尽快熟悉胜任信托监管工作。俗话讲一通百通,只要大家将复杂繁重的信托监管弄懂弄通了,对加强其他银行保险子业的监管也会有很大的帮助。
三是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目前因各银保监局监管标准不一致导致信托公司监管套利的问题在业内反映较多。各地监管尺度不同客观存在,但由于信托公司是全国展业、属地监管,因此这个问题就显得比较突出。信托部今年也做了大量工作以推动监管标准统一,如最近我们就下发了一份关于清理信托产品“多层嵌套”的文件,就是要大家统一认识,统一标准,共同促进乱象治理上水平。但要真正消除监管套利,关键还是各局要落实监管责任,敢于监管、严于监管。目前部分银保监局还是没有将监管思路转变到强监管、严监管上来,对信托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轻举轻放甚至不闻不问,没有及时查处问责,导致日积月累,小问题拖成大风险。部分银保监局习惯于将矛盾上交,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也不敢做主,出了问题一报了之,甘当二传手。在此我再提醒一下各位,监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守土必有责,守土敢担当。现在强监管、严监管的态势已经形成,近年来会党委监管问责越来越多,通过捂盖子、搞拖延逃避不了责任,最终反而是加重了自身责任。
同志们,当前信托业风险防控形势严峻,培育信托文化、加强合规建设时不我待。大家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从现在做起,从细节做起,以锲而不舍、久久为功的决心和勇气,推动信托业回归本源、转型发展,换得行业海宴河清、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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