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肩负重任的筹建者到一行之长,胡统滨对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有着不可获缺的意义。刚刚涨完年薪,他却匆匆提出辞职,这其中有何秘密?
2月20日,四川银保监局在银保监会官网披露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公告显示,对胡统滨作出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不过,因为胡统滨正在被刑事追逃,此处罚只能以公告形式“隔空送达”。
ink="">图:银保监会官网据了解,胡统滨曾任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行长。四川银保监局经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两份《刑事判决书》及龙泉驿区公安分局确认胡统滨在逃事实之后,向胡统滨发出此份公告。
目标年薪65万的村镇银行行长
公开信息显示,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登记成立于2012年5月,注册资本2.1亿元。尽管这家村镇银行地处西部在成都市境内,母行却是位于东部地区的浙江稠州银行。
金融法眼注意到,胡统滨对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有着不可获缺的意义。2011年7月,稠州银行委派胡统滨从浙江到成都筹建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2012年5月,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登记成立后,胡统滨被该行董事会任命为行长。不过,他却于银行成立的2年后辞职离去。
天眼查显示,截至目前,胡统滨仍是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的自然人股东之一。
ink="">图:天眼查2014年11月27日,胡统滨向龙泉稠州银行递交书面辞职报告。2014年12月20日,又向浙江稠州银行邮寄了辞职报告,浙江稠州银行于同月22日收到辞职报告。
没想到的是,在随后的离任审计中,浙江稠州银行稽查部发现,胡统滨在担任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行长期间,存在违规行为,且给母行带来一定的损失。2015年1月16日,浙江稠州银行作出了“关于原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行长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给予胡统滨除名行政处分,并单方解除与胡统滨的劳动合同。
对此,胡统滨并不认可,并在2015年4月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仲裁部门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辞职解除、确认处理通报无效,并要求浙江稠州银行向其支付未付房租补贴、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期间的双倍工资。
胡统滨想不到的是,他的起诉反而把自己的薪酬情况暴露出来。
据《胡统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4年5月,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董事会发布通知,将行长目标年薪由原来的60万元调整为65万。
2014年,龙泉铎稠州银行考核结果为37.99分,行长目标年薪为65万元,计奖系数为0.85,行长考核后实际应得年薪为55.25万元。同年,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另行向胡统滨发放过节费共计1.28万元。
拿到55万元计发年薪的他,为何突然在年末匆匆提出辞职?或许多份骗贷案的《刑事判决书》能给出这个答案。
妹夫缺钱买商铺
行长姐夫帮忙骗贷600万
《陈某华、范某阳、陈某骗取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陈某华、范某阳、陈某在胡统滨的授意下两度伪造收入证明等虚假材料,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被骗贷600万元。
ink="">图:裁判文书网2013年4月,陈某华在胡统滨等人的授意安排下,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入证明等虚假的证明材料,于2013年4月23日与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签订《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以购买商铺的名义骗取贷款200万元。2014年4月上述合同到期后,陈某华等人归还了该笔贷款全部本息。
可能是这笔钱来得太过“容易”,随便加工几张纸就能换来百万元的贷款。陈某华又打起了从银行来钱的主意。
2014年4月,陈某华分别伙同范某阳、陈某提供房产证明、《产品供需合同》等虚假的证明材料,于2014年4月30日分别以范某阳、陈某的名义与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签订《个人创业(经营性)借款合同》,以购买橡胶制品、水管的名义骗取贷款人民币各100万元。
2015年5月上述合同到期后,陈某华等人未能全额归还该笔贷款本金,截止2016年3月16日龙泉驿区公安分局立案时,该笔贷款尚有本金1724674.71元未能归还。2016年10月24日,陈某华的亲属代为归还了该笔贷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
2014年5月,陈某华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产品供需合同》等虚假的证明材料,于2014年5月22日与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签订《个人创业(经营性)借款合同》,以购买水管等原材料的名义骗取贷款人民币200万元。
胡统滨为何授意陈某华等人连续多次提供虚假证明骗贷呢?
证人王某证言,经营性贷款没有抵押物,就是需要提供10%的保证金,偿还本金后退还保证金,另外还需要提供贷款金额两倍以上的资产证明。后来我们查询陈某华等人提供的资产是虚假的,所以就报案了。
“另外,陈某华的老婆和我们银行原行长胡统滨的老婆是亲姊妹。陈某华的担保人胡某某又是银行的股东之一。而且陈某华等人提供的是《购销合同》,《购销合同》进行的是形式审查,只审查合同金额和借款金额是否匹配。”王某补充道。
另涉其他两起400万骗贷案
上述情况或许在胡统滨参与过的骗贷案中略显九牛一毛。
《郑某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陈某敏、林某全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被骗贷400万元,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胡统滨为涉案人员在逃”。
ink="">图:裁判文书网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6月,陈某敏、林某全为帮助董子龙(另案处理)贷款,在明知董子龙提供的系虚假产品供货合同、部分贷款资产证明系虚假的情况下,而向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虚假的资料与该行签定了《个人创业贷款合同》,分别骗取该行贷款100万元。合同到期后,陈某敏、林某全无法履行还款义务。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1日,郑某徐为帮助董子龙(另案处理)贷款,在明知董子龙提供的是虚假产品供货合同和部分虚假资产证明情况下,向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虚假的资料与该行签定了《个人创业借款合同》,骗取该行贷款200万元提供给董子龙使用。合同到期后,郑某徐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截止案发时,郑某徐尚欠银行贷款本金189.3万元。案发后,郑某徐家属代为偿还贷款本金12.3万元。
金融法眼注意到,上述这起骗贷案正好发生在胡统滨离职的前一个月。
违规发放互保联保贷款500万
另据《周某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二审刑事裁定书》中,周某华上诉称,其没有欺骗银行的主观故意,且伪造土地转让合同及购销合同系按照银行工作人员朱某和胡统滨的安排和要求,银行放贷前系知晓并认同,其行为并不构成骗取贷款罪。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ink="">图:裁判文书网2012年10月,浙江天台华诺机电有限公司向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所借的200万元贷款即将到期,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华为了从银行续贷该笔贷款,在银行工作人员朱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找到陈某3(另案处理)拆借资金。
2012年10月8日,陈某3通过其控制的杭州法玛化学品有限公司账户将117.6万元资金转入周某华的天台华诺机电有限公司账户用于归还贷款。周某华为了能从稠州银行杭州分行再次取得贷款,伪造土地转让合同虚增公司资产,并与陈某3伪造购销合同,虚构天台华诺机电有限公司向杭州法玛化学品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的资金用途,同日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骗取贷款200万元,由天台富龙橡胶有限公司及天台创实橡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约定于2013年9月25日归还。现该笔贷款逾期未归还。
另查明,浙江天台华诺机电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台州华某橡胶有限公司)、天台富龙橡胶有限公司及天台创实橡胶有限公司系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三联保企业。2012年9月27日,天台富龙橡胶有限公司及天台创实橡胶有限公司经另二家企业担保分别向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杭州分行贷款400万元及100万元。现上述贷款本息均未归还。
金融法眼注意到,除了胡统滨被处罚,该行副行长何国才也曾接到“罚单”。2019年11月22日,四川银保监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公告》。何国才在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工作期间,涉嫌对该行违规发放互保联保贷款、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直接责任。四川银保监局拟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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