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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重划财险产品监管权:车险等产品改为备案制_顺水财经_顺水网

核心摘要:【金融315,我们帮你维权】近来,ETC纠纷、信用卡盗刷、银行征信、保险理赔难等问题困扰着金融消费者,投诉多石沉大海、维权更举步维艰,新浪金融曝光台将履行媒体监督职责,帮助消费者解决金融纠纷。【黑猫投诉】来源:慧保天下2月26日,银保监会官网连发两份新规,一份由人身险部下发,有关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详见二条),一份由财产险部下发,有关财产险产品监管,二者内容完全不同,但内核类似,都有关深化“放管服”:其中,财产险部发布的文件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金融315,我们帮你维权】近来,ETC纠纷、信用卡盗刷、银行征信、保险理赔难等问题困扰着金融消费者,投诉多石沉大海、维权更举步维艰,新浪金融曝光台将履行媒体监督职责,帮助消费者解决金融纠纷。【黑猫投诉】


来源:慧保天下

2月26日,银保监会官网连发两份新规,一份由人身险部下发,有关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详见二条),一份由财产险部下发,有关财产险产品监管,二者内容完全不同,但内核类似,都有关深化“放管服”:

其中,财产险部发布的文件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财产险产品的备案制产品范围、产品监管职责以及产品备案流程做出了调整:明确则将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制;同时按照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的原则,重新理顺了财产险产品监管中,银保监会和地方银保监局各自的权限,进一步下放权力。

深化“放管服”之下,保险监管理念、实操正逐渐发生变化。

审批V

S备案

使用示范产品的商业车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证保险审批改备案

原保监会《关于实施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规定,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均需报银保监会审批。

而《通知》则将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

审批制下,产品通过审批才可以销售,但是备案制下,产品备案之后直接就可以销售,效率提升的同时,险企也有了更多自主权。

《通知》同时强调,银保监会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

但无论如何,商业车险产品由审批制向备案制转变,都似乎对大公司更有利。因为大公司不论在品牌知名度还是风控能力都更有优势,定价能力更强,其一旦降价,中小公司只能以更低的价格换取市场,在车险承保普遍亏损的大环境下,将对公司整体盈利能力造成显著冲击。

银保监会公布数据显示,2019年财产险公司累计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30万亿元,同比增长10.72%。其中,车险虽然只有4.52%的同比增速,但全年保费收入8188亿元,仍然占据着财险市场的六成以上市场份额。

此外,2019年,信用保险(不分期限)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99.95亿元,同比增速为-17.53%;而保证保险(不分期限)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843.65亿元,同比增长30.80%。

分类监管V

S属地监管

车险、中央财政补贴农险由银保监会负责,其他由属地银保监局负责

《通知》对于财产险产品监管中,银保监会和地方银保监局的职责进行了重新梳理,规定: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两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其他产品由属地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进一步下放权力。

同时,《通知》指出,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与2019年4季度曝光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通知》最大的改变之处就是将融资性信保产品的备案管辖权下放至各银保监局。

2019年年底,银保监会财险部曾下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其中将信保业务划分为“融资性信保业务”以及“非融资性信保业务”,融资性信保业务即指保险公司为债务人在债务融资行为中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在市场上,如保险公司和网贷平台、银行合作的信用保证保险,都属于融资性信保业务。

受网贷爆雷潮影响,长安责任、易安财险、安心财险、中华联合等多家财险公司曾受波及,长安责任更是偿付能力跌至负数被采取多项监管措施,直至引进新的股东增资后才得以解除。此次备案管理权从银保监转移至银保监局,是否意味着放松对其管理?

近年来,监管多次强调保险公司和网贷平台的合作风险,并要求行业自查借意险情况。强化风险管控是一直以来的趋势,将备案管理权下放银保监局,或是为了发挥银保监局的属地监管优势,进一步加强管理。

银保监会V

S银保监局

银保监会“谋方向、定制度、管重点”,银保监局负责具体执行、属地监管

除了推动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之外,《通知》还进一步明晰了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在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中各自的职责。

根据《通知》,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定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两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

而各地银保监局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产品监管规定,以及两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具体包括:

一是落实好产品属地监管职责,跟踪监测公司产品情况,对问题产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二是将个人类产品和风险较高产品作为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管,维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潜在风险;

三是组织实施好辖内公司产品非现场检查,配合做好全国性产品非现场检查;

四是做好与产品相关的信息公开、信访投诉等工作;

五是银保监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整体来看,在监管职责上,银保监会产品监管职能向“谋方向、定制度、管重点”转变,而银保监局则向具体执行制度规定和属地监管转变。

产品准入V

S产品退出

违法违规、不符合保险原理、违背公序良俗、噱头炒作等产品将被勒令退出

在强调“放管服”,简化财产保险产品准入程序的同时,《通知》也明确了产品退出的情形:

根据《通知》,对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保险原理、违背公序良俗、噱头炒作、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等问题的产品,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产品。

这意味着,改备案制并不意味着险企就可以为所欲为了,严监管之下,监管部门仍有多种手段可以对险企进行监管,例如窗口指导、处罚甚至勒令退出等。

备案流程V

S备案材料

总公司为产品备案申报主体

《通知》还同时对财产险公司产品备案的流程进行了规范,明确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为产品备案申报主体,具体内容涵盖三项:

明确产品申报主体。根据《通知》,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为产品备案申报主体。除两类产品以外,使用范围超出单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总公司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仅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使用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备案。(详情请见文末表格)

明晰产品报送方式。根据《通知》,所有备案产品均以电子化方式报送材料,并在经营使用后按规定报送备案。

其中,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产品(含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地方财政保费补贴型、非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以及涉农保险产品)通过银保监会“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报送。

其他产品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平台”报送。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将产品注册数据及时导入“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银保监局通过该系统管理员账号进行备案及发放备案号等后续操作。

明示产品备案报送材料。根据《通知》,财产保险公司报送产品备案材料一般应当包括:报备文件、备案表、保险条款费率文本、精算报告、可行性报告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下列险种产品备案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是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提供条款费率说明、新开业地区批筹或开业文件。

二是财政保费补贴型的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产品,应至少提供可真实反映地方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意见的相关材料(如政府出具的开办方案等)。

三是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提供公司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情况、风控措施等材料。

四是其他产品备案材料应符合产品自主注册指引要求。

此外,修订产品的应当提供保险条款或费率修订前后对比表和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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