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发〔2020〕82号
为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落实国务院及证监会有关工作部署,引导期货市场服务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的重点任务,践行服务“三农”的初心,现将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2020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支持服务国家战略,助力脱贫攻坚、湖北疫区发展的项目。
(二)支持运行规范、效果良好且模式可持续发展的项目。
(三)支持有关政府部门及市场主体积极共担费用、提供综合服务的项目。
二、申报范围
“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由县域覆盖项目和分散项目两部分组成,模式为“保险+期货”收入保险、“保险+期货”价格保险、场外期权等,种植类品种“保险+期货”收入保险项目中允许附加基差收购项目。
表1:“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项目范围
三、申报条件
“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项目须以大商所期货价格、指数价格为价格基准,以大连期货市场为风险分散途径,鼓励利用大商所已上市场内期权进行风险对冲。
(一)县域覆盖项目
1. 申请主体
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具有场外衍生品业务资格,获得过“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或“大商所企业风险管理计划”项目支持且未出现过争议问题的期货公司。单个项目要求1家期货公司牵头1至4家(共2至5家)期货公司联合申报。
合作的保险公司须由总部牵头,在项目县域有分支机构,已获得该县域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质,且在大商所“保险+期货”项目中未出现过争议问题。单个项目由1家保险公司承保,确需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应采用共保形式。
2.项目模式
利用“保险+期货”收入保险的操作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符合农业生产实际的收入风险管理服务。
收入保险单位面积保费金额=目标价格×目标产量×保险责任水平×费率
收入保险单位面积理赔金额=目标价格×目标产量×保险责任水平 – 实际价格×实际产量
保险责任水平设定不低于70%、不高于85%。实际价格采价期不超过1个月且结束时间要与保险到期时间一致。总保费中用于承担项目的期货公司进行风险管理的费用比例要达到50%(含)以上。目标产量及实际产量须提供相关依据材料。
3.服务对象
普通农户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4.项目品种
玉米或大豆,一个县级区域只能开展一个品种的项目。
5.项目规模
单个项目只能涉及一个县级区域,覆盖范围须达到2020年该县级区域玉米或大豆种植面积的60%(含)以上。
单个玉米项目涉及现货量不超过65万吨,单个大豆项目涉及现货量不超过30万吨。
6.项目区域
玉米项目可以开展的区域为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北省和河南省。
大豆项目可以开展的区域为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和安徽省。
鼓励在2018年、2019年曾是国家级贫困县的县级区域开展项目。
同一个县级区域连续参与县域覆盖项目不得超过3次。
(二)分散项目
“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支持开展县域覆盖项目之外的分散项目,包括专项扶贫项目、湖北疫区项目及其他分散项目。
1.专项扶贫项目
专项扶贫项目指在国家级贫困县地区开展的覆盖一定比例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分散项目。
(1)申请主体
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具有场外衍生品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单个项目可以由1家期货公司申报,也可以由1家期货公司牵头1至2家(共2至3家)期货公司联合申报。
合作的保险公司须由总部牵头,在项目区域有分支机构,已获得该区域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质,且在大商所“保险+期货”项目中未出现过争议问题。单个项目由1家保险公司承保。
(2)项目模式
项目模式为利用“保险+期货”收入保险或价格保险的操作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符合农业生产实际的风险管理服务。鼓励采用“保险+期货”收入保险模式。
“保险+期货”收入保险的项目要求与县域覆盖项目的“保险+期货”收入保险要求一致。
“保险+期货”价格保险要求保障价格为出单期间相关期货品种盘中价格、收盘价格或结算价格的平值价格(虚值不超过2%),采价期不超过1个月且结束时间要与保险到期时间一致。总保费中用于承担项目的期货公司进行风险管理的费用比例要达到90%(含)以上。
(3)服务对象
普通农户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服务对象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占比高的项目。
(4)项目品种
包括种植类品种和养殖类品种。
种植类品种为玉米、大豆及新上市的农产品。
养殖类品种为玉米、豆粕、鸡蛋、大商所猪饲料成本指数、大商所蛋鸡饲料成本指数、大商所蛋鸡养殖利润指数及新上市的农产品。
(5)项目区域及数量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挂牌督战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明确的52个脱贫攻坚挂牌督战县(附件1)。每个县开展1个项目。
2.湖北疫区项目
湖北疫区项目指符合条件的湖北辖区期货公司在湖北域内开展的项目。
(1)申请主体
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具有场外衍生品业务资格的湖北辖区期货公司。每家申请主体申报项目数量在5个(含)以内。
合作的保险公司要求与专项扶贫项目对保险公司的要求一致。
(2)项目模式
利用“保险+期货”或场外期权的操作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符合农业生产实际的风险管理服务。鼓励采用“保险+期货”收入保险模式。
“保险+期货”收入保险的项目要求与县域覆盖项目的“保险+期货”收入保险要求一致。
“保险+期货”价格保险的项目要求与专项扶贫项目的“保险+期货”价格保险要求一致。
场外期权要求执行价格为交易确认书签订期间相关期货品种盘中价格、收盘价格或结算价格的平值价格(虚值不超过2%),采价期不超过1个月且结束时间要与场外期权结束时间一致。
(3)服务对象
普通农户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4)项目品种
与专项扶贫项目的项目品种一致。
(5)项目区域及数量
湖北域内,共计开展项目数量在10个(含)以内。
鼓励在2018年、2019年曾是国家级贫困县的区域开展项目。
3.其他分散项目
(1)申请主体
“保险+期货”收入保险和价格保险项目的申请主体为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具有场外衍生品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合作的保险公司要求与专项扶贫项目对保险公司的要求一致。
场外期权项目的申请主体为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具有场外衍生品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
每家申请主体申报项目数量在 2 个(含)以内,且2个种植类品种项目或2个养殖类品种项目不能在同一县域。
(2)项目模式
利用“保险+期货”或场外期权的操作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符合农业生产实际的风险管理服务。鼓励采用“保险+期货”收入保险模式。
“保险+期货”收入保险的项目要求与县域覆盖项目的“保险+期货”收入保险要求一致。
“保险+期货”价格保险的项目要求与专项扶贫项目的“保险+期货”价格保险要求一致。
场外期权的项目要求与湖北疫区项目的场外期权要求一致。
(3)服务对象
普通农户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4)项目品种
与专项扶贫项目的项目品种一致。
(5)项目规模
种植类品种“保险+期货”收入保险项目,玉米单个项目涉及现货量要达到0.4万吨(含)以上、大豆单个项目涉及现货量要达到0.15万吨(含)以上。种植类品种“保险+期货”价格保险或场外期权项目,玉米单个项目涉及现货量要达到1万吨(含)以上、大豆单个项目涉及现货量要达到0.4万吨(含)以上。
养殖类品种“保险+期货”和场外期权项目,鸡蛋相关单个项目的鸡蛋现货量累计要达到0.2万吨(含)以上,每笔现货量和时间的乘积累计要达到0.2万吨×月(含)以上。
(6)项目区域及数量
种植类品种项目的项目区域为除县域覆盖项目所在地级市区域外的全国范围,养殖类品种项目的项目区域为全国范围,鼓励在湖北域内开展项目。
开展项目数量与湖北疫区项目数量总和在50个(含)以内(其中含至多10个湖北疫区项目)。
开展项目中30%为种植类品种项目、70%为养殖类品种项目。
(7)项目时间
种植类品种的项目产品时间周期要达到4个月(含)以上。养殖类品种的项目各产品累积时间周期要达到4个月(含)以上。
(三)基差收购附加项目
“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鼓励在种植类品种的“保险+期货”收入保险项目中附加基差收购项目。
1.项目主体
项目申请主体为对应种植类品种“保险+期货”收入保险项目的申请主体。单个项目只允许1家收粮企业开展基差收购项目,1家收粮企业只能参与1个项目。
分散项目中开展基差收购的收粮企业,须满足基本资质条件:
(1)应开立期货账户,且至少配备一名期货业务人员。
(2)银行授信额度达到1亿元(收购玉米)或5000万元(收购大豆)。
(3)贸易类企业2019年真实单边贸易量达到50万吨(含)以上(收购玉米)或5万吨(含)以上(收购大豆),以纳税记录为证;加工类企业2019年实际加工量达到30万吨(含)以上(收购玉米)或2万吨(含)以上(收购大豆),以纳税记录为证;集团类企业下属企业,由集团出具担保证明,可按集团维度认定资质条件。
(4)仓库仓容达到基差收购合同涉及现货量的2倍(含)以上。
县域覆盖项目中开展基差收购的收粮企业,除须满足上述分散项目中开展基差收购的收粮企业基本资质条件外,还要满足额外条件:
(1)银行授信额度达到基差收购合同涉及现货量对应货值的3倍(含)以上。
(2)贸易类企业2019年真实单边贸易量达到基差收购合同涉及现货量的3倍(含)以上;加工类企业2019年实际加工量达到基差收购合同涉及现货量的2倍(含)以上。
2.项目模式
牵头开展县域覆盖项目、种植类品种“保险+期货”收入保险分散项目的期货公司引导收粮企业以基差贸易方式向农户收购相应项目保障的玉米、大豆,并提供相关服务。
(1)收粮企业须联合银行与农户以“期货价格+基差”定价方式签订基差收购合同,农户获得点价权,农户点价期不少于2个月。鼓励粮食收获前签订基差收购合同。
(2)收粮企业须适时根据期货价格与农户确定保底收购价。
(3)收粮企业须在粮食收获后接受农户交粮,并向农户开具粮食入库的证明,农户可凭此证明向联合签订基差收购合同的银行申请贷款。
(4)收粮企业在基差收购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须为“期货价格+基差”方式确定)形成后,向合同指定的银行账户兑付粮款,如有相关贷款银行可先行扣除。
(5)收粮企业须在期货市场有对应风险管理操作。
3.项目品种
玉米或大豆。
4.项目规模
单个基差收购附加项目,基差收购合同的现货量要达到相应项目实际承保总现货量的30%(含)以上,基差收购合同实际执行现货量要达到相应项目实际承保总现货量的10%(含)以上、100%(含)以下。
四、申报程序
(一)县域覆盖项目
采用“事前立项,过程管理,事后验收”的方式进行。
1.事前立项
(1)申报材料
①《2020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县域覆盖项目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
②《2020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项目计划书》(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
牵头申请主体组织各申请主体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于2020年5月31日前发送至大商所指定邮箱。
(2)项目立项
大商所对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向符合要求的牵头申请主体发送立项评审通知,并组织立项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立项项目。
立项评审重点关注地方政府支持情况、申请主体及参与主体经验、保额费率及风险分散安排、保费来源构成等相关内容,大商所将在立项评审前向申请单位发布立项评审答辩指引。
2.过程管理
(1)项目落实
立项项目须参照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特殊单位客户统一开户业务操作指引》要求开立交易专户,所有场内对冲操作须在交易专户中进行。
立项项目须于2020年8月31日前出单完毕,确有客观原因最多延期不超过1个月。
(2)过程跟踪
立项项目运行期间,牵头申请主体须按要求每半个月(每月的15日和30日)向大商所提交《2020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保险+期货”模式项目进度表》(附件4)。大商所将不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问询。大商所有权取消不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交材料、接受问询的项目。
(3)组织培训
支持期货公司在项目区域开展“期货市场服务三农”专项培训。
3.事后验收
(1)项目结项
顺利完成且符合大商所要求的立项项目须于 2020年12月18日前向大商所申请结项。具体结项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2)资金结算
大商所根据结项评审结果与各项目牵头申请主体进行资金结算。
(二)分散项目
采用“事前备案,应需立项,过程管理,事后验收”的方式进行。
1.事前备案
(1)申报材料
①《2020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分散项目备案表》(附件5)及相关证明材料;
②《2020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项目计划书》(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主体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于2020年5月31日前(专项扶贫项目和湖北疫区项目)、2020年6月30日(其他分散项目)前发送至大商所指定邮箱。
(2)项目备案
大商所对其他分散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向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主体发送“备案确认函”,表示备案成功。
2.应需立项
专项扶贫项目明确52个脱贫攻坚挂牌督战县每个县开展1个项目。单个县申报的项目数量在此范围内,大商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向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主体发送“立项确认函”,直接予以立项。单个县申报的项目数量超过1个,大商所进行立项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发送“立项确认函”予以立项。
符合条件的湖北疫区项目每家申请主体申报项目数量在5个(含)以内的,大商所直接予以立项。
3.过程管理
(1)项目落实
立项或备案成功的项目须参照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特殊单位客户统一开户业务操作指引》要求开立交易专户,所有场内对冲操作须在交易专户中进行。
立项或备案成功的项目须于2020年8月31日前出单完毕或签订场外期权交易确认书,确有客观原因最多延期不超过1个月。
(2)过程跟踪
立项或备案成功的项目运行期间,牵头申请主体须按要求每半个月(每月的15日和30日)向大商所提交《2020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保险+期货”模式项目进度表》或《2020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场外期权模式项目进度表》(附件4,6)。大商所将不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问询。大商所有权取消不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交材料、接受问询的项目。
(3)组织培训
支持期货公司在项目区域开展“期货市场服务三农”专项培训。
3.事后验收
(1)项目结项
顺利完成且符合大商所要求的立项或备案项目须于2020年12月18日前向大商所申请结项。具体结项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2)资金结算
大商所根据结项评审结果与各项目牵头申请主体进行资金结算。
(三)基差收购附加项目
基差收购附加项目工作采用“事前备案、过程跟踪、事后验收”的方式进行。
1.事前备案
(1)申报材料
立项成功的县域覆盖项目以及立项或备案成功的种植类品种“保险+期货”收入保险分散项目,如果开展基差收购附加项目,牵头申请主体须填写《2020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基差收购附加项目计划书》及《2020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基差收购附加项目备案表》(附件7,8)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请主体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申请材料须于2020年11月30日前发送至大商所指定邮箱。
(2)项目备案
大商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向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主体发送“备案确认函”,表示备案成功。
2.过程管理
备案成功的项目运行期间,申请主体须按要求每半个月(每月的15日和30日)向大商所提交《2020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基差收购附加项目进度表》(附件9)。大商所将不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问询。大商所有权取消不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交材料、接受问询的项目。
3.事后验收
(1)项目结项
顺利完成且符合大商所要求的备案项目须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大商所申请结项。具体结项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2)资金结算
大商所根据结项评审结果与各项目牵头申请主体进行资金结算。
上述时间安排,如因疫情等原因需作调整,大商所将另行通知。
五、支付额度及方式
(一)县域覆盖项目和分散项目
表2:县域覆盖项目和分散项目经费支付方案
(二)基差收购附加项目
单个基差收购附加项目,针对基差贸易合同的保底收购价对应的期权成本,支付标准为期权成本的100%(含)以内。单个县域覆盖项目附加的基差收购项目,支付总金额为300万元(含)以内;单个种植类品种“保险+期货”收入保险分散项目附加的基差收购项目,支付总金额为30万元(含)以内。
本通知解释权归大商所。请有意向的相关机构按此通知要求开展工作,把握好时间节点,逾期大商所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庄晓飞(县域覆盖项目)
电 话:18040103607
联系人:罗 峰(专项扶贫项目)
电 话:15641179905
联系人:夏 夏(湖北疫区项目)
电 话:18040103606
联系人:刘子嘉(其他分散项目)
电 话:18202746197
邮 箱:revenueprotection@dce.com.cn
附件1:52个脱贫攻坚挂牌督战县名单.docx
附件2:2020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县域覆盖项目申请表.docx
附件3:2020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项目计划书.docx
附件4:2020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保险+期货”模式项目进度表.docx
附件5:2020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分散项目备案表.docx
附件6:2020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场外期权模式项目进度表.docx
附件7:2020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基差收购附加项目计划书.docx
附件8:2020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基差收购附加项目备案表.docx
附件9:2020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基差收购附加项目进度表.docx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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