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5月3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第21届风险投资论坛”上表示,要尽快推动《私募管理条例》出台,弥补《基金法》对股权投资基金约束不清晰的缺憾。
(1)应当从基金的实质出发,强化管理人为投资人利益、建立投资组合、精选投资标的的义务,厘清投资与融资的边界,避免为投资人利益服务的投资工具沦为融资通道。
(2)应当进一步细化《基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的信托关系当事人和权利义务,明确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受托责任部分的具体要求,明确合伙型、公司型基金中,投资人与该合伙企业或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该合伙企业或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关系,将受托人义务落到实处。
(3)应当允许基金募集职能和投资顾问职能分离,促进专业化分工;应当鼓励有资金募集优势的专业机构申请大类资产配置牌照,例如银行理财子公司,从投资者需求出发,发行大类资产配置型产品,通过权益资产和固定收益资产的不同配比,匹配投资者的期限目标和风险收益目标,再通过基金等投资工具精选投资标的、控制投资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构建从大类资产配置到投资工具再到基础资产的买方生态。
责任编辑:常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