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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已付货未到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税务频道-顺水鱼财经网

核心摘要:   问:公司采购原材料已经支付货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材料尚未到货,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商业企业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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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公司采购原材料已经支付货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材料尚未到货,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原《国家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收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上述条款已被《国家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废止。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纳税人真实购进货物,发生票到货未到,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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