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是指以市场机制作为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体制。它是高度发达的、与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大商品经济,其最基本的特征是经济资源商品化、经济关系货币化、市场价格自由化和经济系统开放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地成熟与完善,我国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秉承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崇高责任,在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培育下已经迈入金融体系的支柱行列。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来认识信托的价值,对于推动信托制度在中国的长远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党的十五大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确立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不仅保证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转,而且推动了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在社会主义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一样,公有制需要有多种实现形式。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 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行为可以调和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个人所有与社会占有之间的矛盾,有利地将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相融合。在确立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财产权独立性的基础上,依据贡献率实现社会共同体对利益的共享。我们知道信托在其设立之时,若信托财产尚不存在或仅属于信托人希望或期待可取得的财产,则该信托无法设立;另外还要求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属于信托人所有,如果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虽然客观存在,但不属于信托人所有,则因信托人对该财产不享有处分权而无权将其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无法成立。而公有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即表现为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个人财产权,即承认劳动者享有独立的财产权是他们自由全面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个人财产权为信托满足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需求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信托作为一种金融制度,在公有制实现方式多样化的要求下具有其独特的制度安排。例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伴随信托在中国诞生之日起就具备了公有制的特点。“集合信托的资金来源于公众,通过信托公司投资专家的管理,使共有资金得到有效使用,并得到回报”。 如果将上述模式在市场经济法则下放大,信托作为唯一能够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市场的金融品种可以将分散的社会资金集合起来,利用其特殊功能进行整合与优化,将资金投入到我国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实现由资金到资本的飞跃。同时,规模化、异质化的全民财富信托凸显了公有制为主的经济体制下普通民众分享资本要素增值的夙愿,由“资金独享”完全转变为“资本民享”。
二、构建公平与效率相互协调的收入分配机制需要发挥信托的创新功能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收入分配机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尤其是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方针之后,为实现公平与效率的良性互动开辟了新的道路。但是随着收入分配两极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现阶段生产力水平条件下产生了一定的局限性。首先,我们可以肯定的是信托作为一种金融制度较好地满足了市场经济对效率的要求。市场机制的目标是促进市场要素合理流动及有效配置,通过信托的财产转移及财产管理职能,能够促进市场要素资本化,同时能够驱使资本要素从低效益部门向高效益部门流动。在受托人的专业管理之下能够将整个市场资本要素自发性的逐利行为进行优化配置,而且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点使得资本要素在流转中信托参与主体的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资源的交易成本。
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协调发展的目标,信托可以发挥其具备弥补金融市场自身所产生的结构性缺陷的长处,充分利用制度灵活性优势。通过观念创新与管理手段的创新将常规金融工具“无可为”领域转变为“专为”领域,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中粮信托利用信托财产隔离的制度功能,为商业银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设计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和鱼塘承包信托,在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方面做了有意义的尝试。中信信托推出的草原惠农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过支持为“三农三牧”服务的小贷公司,提升了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水平,特别是针对当地城中村改造的失地农民,通过向其发放小额贷款,为其发展、创业提供启动及后续资金。上述两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唯有坚持不断创新,信托才能够在优化收入分配机制中,尤其是反哺农村经济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深化现代企业体制改革凸显信托的高效治理机制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特点,即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相区别,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股份制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源于股份制企业制度下的企业法人资产制度和股权自由交易制度。以经营管理者为代表的内部人员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权的控制是两权分离下的股份制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在股份制两权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基础上,信托财产的完全独立运作勾勒出了“三权分离”蓝图,即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再加受益权分离。换句话说,信托制下的企业治理结构完全脱离了原有所有权体系,所有者通过设立财产权信托的方式实现了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的设想。由于信托背后代表若干受益人的利益而非少数的大股东的利益,经营者在决策中必须体现多数人的利益诉求。在严谨的信托法律结构制约之下,受托人可以有效约束权力滥用,对经营决策过程中的风险集中度进行分散,对盲目决策进行制约。
信托此种实现形式针对国有企业治理方面呈现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种较高形态。从所有者角度看,企业的所有者为国家,而作为出资人,其只关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将整个企业的经营权让渡给有能力的经营者或代管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国有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不免会导致经营者寻租行为或者滥用权力行为的发生,而国有制的企业结构决定了其受益人必然是全体公民,那么受益人的利益如何保障?在信托介入的“三权分离”模式下,合格的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可以充分获得管理、处分的权利,正如真正的所有人一样,一方面能够避免政企不分和权利寻租问题,对经营者实现有效监督;另一个方面,信托机制能够根本扭转产权共有人对财产无人负责的尴尬局面。
四、责任型信托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中国经济的跨越式发展过程中信托的社会价值会体现得越来越明显,不论是在支持农村发展、优化产业升级、保障房建设及拓展文化产业升级方面还是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调整经济结构中都体现出信托具备其他金融工具无可比拟的先天优势。信托作为金融工具还可以在矛盾较为突出的领域发挥化解对立情绪、增强社会信任的作用。提出新的发展方式即由国富向民富转移,可是我们仍旧不能忘记在类似国企改制遗留问题、城中村改造安置问题、农村土地流转等矛盾易发事件上仍然存在诸如利益分配不均、产权分割不明晰、权利无法保障等在制度层面难以解决的问题。正当我们积极寻求市场化手段化解矛盾之时,信托的制度优势便显现出来。作为一种特殊的财富管理制度,信托的包容性特征即合法地将权利划分为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两部分,它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关注的除了着力提高国有资产经济效益之外,还有责任保证老百姓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分享到国家繁荣强大带来的好处。
此外,自从信托引入我国,其发展的道路一直都不平坦,那么作为信托一支重要力量的信托还未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取得一席之地。理论上讲,公益信托在推动中国慈善事业的进步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除了能够为投资者获取稳定回报之外,还可以为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透明、专业的管理模式。第二,通过对公益信托的普及宣传不仅可以吸引更多的社会关注力,而且在成就超额收益的同时不断壮大中国乃至国际间公益事业的发展。可是,我国目前虽然各种类型的慈善基金不在少数,但是信托机制还远未参与其中。这里面除了要解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准入机制及公益信托法律解释等相关制度层面的问题之外,还取决于受托人经营管理信托财产的能力与信托运行成本。但是作为金融业支柱的信托有这个责任未来也将有这份能力来承担社会和谐发展的重托。
社会和谐另外一个重要方面体现在精神文明的富足。目前市场上所推出的艺术品投资信托、红酒信托等都是产业与资本融合的典型案例。依托信托机制,一方面发挥了金融在调节实业经营中的杠杆作用,另一方面培育了市场对文化产业的热衷度,促进了文化产业市场金融化的趋势。事实上,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催生了文化产业大量的资本需求,因此产融结合是大势所趋,而信托公司恰好在推进产融结合方面具有牌照、制度与人才三方面潜在优势。
信托的高度繁荣有赖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作为一种新型生产关系,信托同样成为一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金融生力军。通过其独特的运作机制不仅为市场要素的合理流动提供了一片更为广阔的平台,而且成为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试验田,承担着在金融创新领域进行探索与实践的重任。信托公司之所以历经整顿而仍然迷失在寻找主业的道路上,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我们还没有从认识论的高度形成一种完整的共识,包括对信托的价值的研究、信托在特殊制度下普遍规律的认识及信托在西方传承意义的发掘等等,对于这些问题还有待我们在前行的道路上认真地总结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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