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赣州5月27日电(通讯员黄昭才)近日,由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许某某、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在区法院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经查,2006年起,许某某、刘某某夫妻二人在南康区经营某玻璃厂,并于2011年出资成立赣州市南康区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并先后在赣州、大余、遂川等地设立分公司,扩大生产。
2012年元月至2015年3月,许某某、刘某某夫妻二人以扩大生产,在大余、遂川新建厂房需要资金为由,以2%至5%的高额月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等宣传方式向蓝某某等38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总金额达人民币2550多万元。
期间,二人按期归还借款本金301.1万元,支付利息379.5万元。但自2015年元宵节过后,许某某、刘某某因无力偿还剩余借款而弃厂逃跑,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损失达1890多万元。
经该院依法审查查明,许某某、刘某某为扩大生产,在未获得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作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达2000多万元,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依法以许某某、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许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许某某、刘某某的违法所得发还给集资参与人。
(责任编辑:季丽亚 HN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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