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3日讯
记者庞东梅报道
、、国家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
通知规定,对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天津境内口岸报关出口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通知明确,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出租方向国内生产企业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通知明确了融资租赁出口货物,海洋工程结构物的范围、退税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等。
据介绍,融资租赁企业,仅包括金融租赁公司、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经商务部和国家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仅包括经中国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通知所称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出租方根据承租人(单位或个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