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记者马燕)5月24日,中国银官方网站发布对《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修改旨在推动人身公司利用新技术,创新服务形式,改善消费者体验,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24日。
扬子晚报记者查询发现,征求意见稿中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修改主要在第十条,主要修改的有两处:一处是回访方式。修改后拟规定,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人的回访,“首先采用电话或电子化方式”,而原先的规定是“首先采用电话方式”。新增的“电子化回访”,是指“依托网等技术,对投保人验证客户信息真实性,确认投保人知悉合同主要内容和犹豫期等相关权利的回访。”另一处为保管期限。修改后拟规定保险公司对回访电话录音、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明材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0年”。而之前的规定根据保险期间有区分,为“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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